更新时间:2023-11-30 13:54
调运检疫是指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植物检疫法规,由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对应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检疫和严格检疫工作处理措施,调运检疫是国内检疫工作的核心,也是防止危害性病虫随植物及其产品在国内人为传播的关键。
《植物检疫条例》,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国务院发布,根据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正)(1995年发布,1997年修订)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根据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方向,调运检疫分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调出调运检疫程序包括报检、检验、检疫处理和签发证书四个环节。
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货物调运前到当地植物检疫结构指定的检疫机构报检,要填写报检单。调入单位有检疫要求的,还要提交,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对受检的植物及其产品,除依法可直接签发检疫证书外,都得经过现场检查或者室内检查。发现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应检病虫的,调运单位或个人,应按《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作检疫处理,经复查合格后放行。植物检疫机构应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于15日内实行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凡是属于应检物品范围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从外地调入的植物及其产品,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验证或复检。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植物检疫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珍稀花卉、名贵花卉、水果(干果)的检疫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林业主管部门检疫以外的其他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项目名称: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办事条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