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8 21:18
历任水利电力部(电力部)科技司工程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部副处长,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组书记,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执行董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21年2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8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谢长军背弃初心,辜负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信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金、公款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钱色交易;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谢长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谢长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9月,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谢长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0月,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谢长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谢长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1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人员入职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2012年至2013年,谢长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391万余元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公司采购商品;谢长军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9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谢长军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谢长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谢长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包括,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违规收受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至2021年,谢长军先后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2人所送礼金共计24万元;向私营企业主借用1辆豪华商务车,退休后长期无偿使用;每年过生日时,均接受私营企业主在北京安排的宴请,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与家人赴黑龙江旅游,相关费用由下属企业用公款支付。谢长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谢长军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6月8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谢长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对谢长军受贿所得财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相关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谢长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人员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
2012年至2013年,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企业以高于市场391万余元的价格从其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04年6月,谢长军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徇个人私利,违规决定将公款1.7亿元交由他人理财,导致该款被他人长期占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93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长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谢长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及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及其他受贿事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缴、挽回,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多年致力于火电厂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及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包括:《火力发电厂煤粉燃烧技术》、《燃烧设备脱硫技术》、《电力科技开发能力评价办法》等与之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