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

更新时间:2023-06-09 14:03

财产代管人兼具财产保管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性质。财产代管人是代管财产的保管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是失踪人的指定代理人,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授权的范围内,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包括代理失踪人履行债务和受领他人的履行,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定义

财产代管人兼具财产保管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性质。财产代管人是代管财产的保管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是失踪人的指定代理人,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授权的范围内,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包括代理失踪人履行债务和受领他人的履行,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担任主体

关于财产代管人的担任主体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能够作为财产代管人的人,除了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之外,还包括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论是失踪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其他朋友等,只要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都可以请求担任财产代管人民法院应当从上述人员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为妥。

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1、由谁担任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2、失踪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3、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代管财产能力。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管理职责

关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等。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管变更

财产代管人变更的法定事由

1、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法定事由: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即代管人疏于履行职责;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即滥用代管人职权;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不能履行代管职责。

2、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法定事由: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财产代管人。

由人民法院裁判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应当对失踪人的财产在代管期间的情况进行清算、列出财产的清单以及在代管期间发生的变化,并且向新的财产代管人进行移交。新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原代管人是义务人,负有移交财产和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义务,即对被代管的财产作出清算报告,按照报告的内容,移交代管财产。

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关系随之终止。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为:1、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时移交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2、向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报告在其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只要代管人非出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

案例分析

案例:黄某申请变更失踪人黄某某财产代管人案

案情介绍

【案号】(2017)川0781民特43号

【案情】黄某之母李秀某因交通事故于2011年1月死亡,李秀某与黄信某二人共育有黄某、黄某某两个子女。李秀某死亡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已通过诉讼形式由其继承人黄信某、黄某和黄某某分配。因黄某某失踪多年,且未结婚无子女,黄信某已依法申请宣告黄某某失踪,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黄某某失踪,并指定黄信某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法院作出判决后,黄信某也因病死亡,已无法实际履行财产代管职责。现黄某是黄某某最直接的亲属,为更好地保护黄某某的财产利益,特向法院申请将失踪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变更为黄某。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6年,黄某某的父亲黄信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黄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满后,黄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自1997年毕业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父亲黄信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江油民特字第14号判决:一、宣告黄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黄信某为失踪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被宣告失踪人黄某某。原财产代管人黄信某是黄某某父亲,申请人黄某是黄某某的哥哥。2016年7月14日,黄信某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黄某作为黄某某的哥哥,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本应以原财产代管人黄信某为被告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黄信某因病已经去世,无法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也无法实际履行财产代管人职责。黄某申请变更代管人,实际是申请法院重新确定财产代管人,故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黄信某去世后,由黄某作为黄某某财产代管人有利于对黄某某财产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信某为失踪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身份;

二、指定黄某为失踪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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