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权利

更新时间:2024-08-05 15:29

财产性权利是指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的权利;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以现实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得的权利。

特点介绍

财产性权利表现为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有价证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将不断丰富。

执行

(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执行规定》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其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使用权证交法院保存。对知识产权进行冻结后,为执行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仍需要对权利进行变价,偿还债权人。《执行规定》第50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知识产权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来进行变价。与有形财产的执行中以物抵债一样,以知识产权本身抵债也是一种特殊的变价方式。具体变价应根据财产权的种类、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有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执行,还可以对其具体权能采取措施,如有期限地转让使用权或以使用权抵债。如同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能很多一样,知识产权中使用权的许可也是经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权利主体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执行中都可以强制行使。

(二)对投资权益的执行

1.具体的收益权的执行。《执行规定》第5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开出提取收据。

2.对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3.对有限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势必改变公司股东的合作人,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份后,应当优选股权转让方案,兼顾申请人、被执行人、公司、其他股东、受让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1)应选择股权内部转让。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被执行人的股权应优先考虑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执行中,执行法院应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认购被执行人股份。有两人以上要求认购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他股东也可共同选定其他人(法人或自然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股权转让。双方合意转让股份,申请人对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没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确认转让协议,受让方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交付执行法院。受让方在付清执行金额或股权价金后,法院应裁定解除冻结措施;受让人为两人以上的,可逐一解除相应份额的冻结措施。

(2)选择公司回购清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愿购买被执行人股份,又不愿接纳新股东,但公司愿继续保持人合性而减少注册资本,且公司回购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回购被执行人股份的减资方案提交临时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及表决权均不计人)的股东通过后,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申请人对回购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没有异议的,公司购买、注销被执行人的相应股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将回购资金交付给执行法院。这样既不损害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执行成本,又避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3)选择股权对外转让。自执行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不愿购买或其出价不为被执行人接受而内部转让不能,公司也回购不能的,执行法院可主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根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协商确定一个合理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再次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并给予5~10日的考虑期,公司、其他股东仍不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价格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可给被执行人指定不少于20日的对外转让期限,由被执行人寻找受让人,申请人、执行法院也可代为寻找j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确定主要转让条件后,须报告执行法院审查。但如果转让条件低于此前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应再次通知其他股东,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仍不购买的,被执行人相应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价款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监督公司将被执行人相应股权转移至受让人名下。

(4)选择拍卖变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交付拍卖:①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协议转让付款方式过宽或价格过低,又不愿直接抵偿或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三方协商不成的;②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③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之拍卖条件以整体拍卖、一次给付价金为原则,但如果股权价值巨大,也可分割拍卖或分期付款。

4.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投资权益的执行。《执行规定》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及不能履行的责任

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所谓迟延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指定期间,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到实际履行日止。所谓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支付的一定金额。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适用意见》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任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

双倍补偿申请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延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既有赔偿损失的性质,又有制裁的性质。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时,应由其支付的延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可作为赔偿;而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利息,以及在权利人并未因迟延履行而受到损失时被执行人仍要支付迟延履行金,则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制裁。民事诉讼法作此规定,目的就在于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制裁不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法院不得留取。

2.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捷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的制度,称为继续执行。继续执行通常有两种情况:①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俟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执行;②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或外出躲债,申请执行人发现其财产后,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适用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所规定的限制。(即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

这一保障措施对权利人来说,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完全实现,其申请执行权就可依法保留,随时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来说,只要还有剩余债务存在,就要负责清偿,直至清偿完毕。这项规定使被执行人的债务,即使在采取有关执行措施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也不能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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