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

更新时间:2023-08-08 19:58

《财产继承》是2009年04月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赵越。本书主要讲述了继承财产有关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是阐述了此次修订工作之后,本书进行的一些改动:对原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变动的,其涉及的案例及问题基本保持不变;法律重新颁布、修订的,将其涉及的内容重新分析和阐述;法律已废止、修改的,将丛书中相应的内容进行删减;同时,对于原书中重复或类似的问题,进行了合并和精简,大大增加了《财产继承(修订版)》的实用性和可读性。所谓财产继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作为前提条件。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财产继承是只要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并符合遗嘱的有效条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就可以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继承,也可以表示放弃继承,完全由个人来决定,用不着征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继承中,尽管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作出如何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推定由他们的最亲近的亲属继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让他们继承,没有上述亲属时,就让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产具体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于分到的遗产就享有了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该遗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继承而改变了所有权的主体,就是由被继承人转归继承人所有。

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种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3、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人参与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应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也称为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

修订版

《财产继承(修订版)》是其中的《财产继承》。此次修订工作,对原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变动的,其涉及的案例及问题基本保持不变;法律重新颁布、修订的,将其涉及的内容重新分析和阐述;法律已废止、修改的,将丛书中相应的内容进行删减;同时,对于原书中重复或类似的问题,进行了合并和精简,大大增加了《财产继承(修订版)》的实用性和可读性。《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书目录

一、继承慨念

1.什么是财产继承?

2.什么是继承法?

3.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5.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包括哪些?

6.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指的是什么?

7.如何理解继承中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8.在继承财产分割时如何体现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9.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0.什么是限定继承的原则?

11.什么是继承法律关系?

12.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3.哪些因素可以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变更

14.什么情况下继承法律关系消灭

15.奉养无亲属关系的人能否产生继承关系?

16.什么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17.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18.什么是遗嘱继承人?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

19.什么是继承权利能力?

20.胎儿有继承权利能力吗?

21.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2.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3.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2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25.财产继承与清偿死者的债务有何关系?

26.继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继承参与人指的是什么人?

27.什么是遗产?它有何特征?

28.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29.被继承人承包的土地、荒山经营权、林木等能否继承?

30.单位职工用标准价购买的房屋能否继承?

31.我国公民的哪些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32.什么是继承权?

33.什么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34.什么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35.继承权应当由谁享有?它的发生依据是什么?

36.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37.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有权决定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的权利?

38.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39.哪些原因可以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40.如何确认继承权的丧失?

41.如何行使继承权?

42.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43.关于继承权放弃的方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44.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45.继承人已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能否再予以撤销?

46.什么是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47.什么是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二、法定继承

1.什么是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特征是什么?

3.被继承人对死后财产的继承没有交代,应当怎么办?

4.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配偶相互享有继承权吗?

6.姘居或同居的男女相互有继承权吗?

7.什么是事实婚姻?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是否有继承权?

8.重婚、纳妾的男女双方相互有继承权吗?

9.儿子、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10.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吗?

11.养子女与亲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12.养子女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13.是否所有继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14.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自然解除?

1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享有继承子女财产的权利吗?

16.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与自然血亲相同吗?

17.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哪些兄弟姐妹相互享有继承权?

19.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否对孙辈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0.出嫁女能否继承已是“五保户”的父母的遗产?

21.法定继承顺序在继承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22.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23.丧偶的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否有继承权?

24.父母去世,其儿女能够继承应当由父母继承的遗产吗?

25.代位继承的适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6.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27.是否只有子女才能代位继承?

……

三、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处理

五、涉港、澳、台、外继承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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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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