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4 23:00
财政体制改革是指财政管理体制的自我完善过程。建国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曾经过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它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和兼顾了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其他各项事业的资金需要。1976年以来,为了克服原有体制财政集中过多,地方和企业缺乏必要自主权等弊端,又开展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其基本情况是: 中央从1976年起,试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亦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的财政体制,按照各地财政支出总额对收入总额的比例,作为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之间收入留交比例;超收时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短收时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担。
从1977年起,中央对江苏省试行“固定比例包干”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几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依据江苏省历史上地方财政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一个收入留交比例,一定四年不变。从1978年2月起,中央又在陕西、浙江、湖南、北京等地,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不论是否超收、短收,只要实际收入比上年有增长,增长部分按收支挂钩办法求出既定分配比例。1980年起,在参照江苏省“固定比例包干”作法的基础上,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缴 (或补助),五年不变”的大包干财政体制;在民族自治地区仍实行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 (但中央对其补助数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五年不变)。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全国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