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16:37
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省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七)组织协调全省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拟定和执行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法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督办事机构。
(十一)制定落实全省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省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党群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研究财政政策;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的起草与修改;统一管理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和信息网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财政年鉴》编纂工作;负责《中国财经报》记者站工作;负责管理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机关财务、房产和保卫工作等。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定全省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并提出有关建议;参与住房、价格、工资、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提出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性建议;负责住房资金监督及财务管理;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票据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票据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性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全省彩票市场管理、彩票发行额度和发行方案审批、彩票资金分配的监管;管理全省乡镇公益事业建设和文化站建设的专项资金;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三)预算处
(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拟定省级预算内外收支的平衡政策措施;研究全省财政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拟定全省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和金库管理制度;审核汇总年度全省预、决算,指导市县年度预算的执行;拟定省级与市州的分配政策,指导地方财政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和小城镇财政改革;负责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调度;负责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参与分配和管理城建维护资金和民族地区补助费;研究困难县市、民族地区的财政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财政审计的有关工作;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法规税政处
负责财政法规制度的拟订;审核上报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审核本厅制定的各类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审核省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财政、税收条款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全省财政系统干部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省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中长期税收计划;研究全省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方案,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拟定地方税收政策和法规草案并负责解释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税收执法事宜;负责审核地方税收减免、退税、先征后返等方面的法规制度;研究影响财政预算收入的临时和特案减免税方面的政策并提出相应建议;会同有关处室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源的普查统计分析工作。
(五)工业交通处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拟定有关政策;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协调解决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国有工业(包括军工)、交通、电力、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城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主管本级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及下拨专项支出,办理和监督省级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开发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归口部门政府性基金的财务管理;负责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全省企业财源建设和扭亏增盈工作;指导全省工交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六)商贸处
研究国家与商贸企业分配关系,拟定有关政策;管理国有粮食、供销社等流通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制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全省粮、棉产销财政经济政策;筹措管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央委托和省级粮、棉、油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储备资金;管理全省军粮供应及其他特殊用粮的补助费;组织协调督办全省粮食及供销社系统财务挂帐处理工作;管理中央下拨和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指导全省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
(七)国债金融处
参与研究国债政策、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在全省的协调运用;负责对全省国债发行、兑付进行宣传、咨询和管理;负责对全省国债市场进行监管;拟定全省地方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并实施财务监管;承办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财务管理。
(八)公共支出处
拟定全省公共财政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科学、体育、档案、地震、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工商系统经费以及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核省级上述部门经费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国有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全省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和工资兑现督办工作。
(九)社会保障处
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医疗保障(包括公费医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的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并统一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卫生、民政、劳动、药品监督和社会保障、老干工作等部门经费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伍军人安置、支前经费;管理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指导全省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研究拟定全省财政支农政策;管理全省农口各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和监狱、劳教单位的财务(包括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审核省级农口和监狱、劳教部门的预决算;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管理农业生产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中央财政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参与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指导全省财政支农和农业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税征收管理处
(对外使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名称)
参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简称农业税)等政策研究及有关法规的制定;参与全省农民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方案的制订;拟定和修订全省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工作;编制和执行全省农业税的年度计划;负责中央驻鄂、省属企事业单位农业税收直接征收工作和执法工作;负责省级农业税附加资金的结算;负责全省农业税票证管理和征收经费使用管理;查处全省农业税重大偷税、漏税、抗税案件;负责全省农业税宣传工作。
(十二)涉外处
参与拟定全省涉外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支持涉外经济发展政策;拟定和监督执行全省国有外经贸、外商投资企业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指导、管理全省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企业和外事侨务、非贸易外汇等涉外财务;管理涉外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编制全省非贸易外汇预、决算,审批和核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国人员用汇;拟定和执行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征收和减免。
(十三)国际处
研究和分析国际财经形势对我省财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湖北省的有关业务往来,参与上述银行签订贷款协定的谈判与磋商;负责对上述银行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管理上述银行在我省的贷款及内配资金。
(十四)基本建设处
参与投资政策的研究和投资体制改革;参与全省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制定;管理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全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拟定全省国有建设单位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地质勘探费;参与审核核有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的标底造价,负责审查其预(结)算,审批竣工决算;负责对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管理国债转贷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指导全省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十五)会计处
综合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定省内地方性的会计法规、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宣传实施会计法规制度;负责会计业务培训,完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电算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及会计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对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对重大会计失真事件、会计中介组织有关违背职业道德重大情况进行查处。
(十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处
拟定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和拟定全省国有资本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定和执行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资本金授权管理和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负责征管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监管国有资本金营运机构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占用费的征管;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十七)国有资本金统计评价处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管理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提供有关信息;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评价,汇总分析有关资料,实施对企业绩效的评价;负责国有企业营运监测;参与指导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参与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拟定全省清产核资的法规制度,指导全省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十八)财产评估处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省财产评估制度、标准和方法;制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确认省内评估机构的资格;承担省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负责全省资产评估纠纷的仲裁和违纪案件的查处;指导和监督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十九)财政监督处
研究拟定有关全省财政监督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全省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全省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对本级预算收入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及税收入库情况;负责对重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其使用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直及各地财经纪律执行状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管理驻各市州财政监督办事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拟定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等;负责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和厅派驻机构的人事管理;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全省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教育规划,管理厅属学校,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