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6 09:29
财政投资性支出,也称为财政投资或公共投资,与社会消费性支出同属购买性支出。是以政府为主体,将其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中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一种集中性、政策性投资。它是财政支出中的重要部分。
(1)非盈利性。非政府投资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的投资,作为商品生产者,他们的目标是追求盈利,而且,他们的盈利是根据自身所能感受到的微观效益和微观成本计量的,也就是说,追求微观上的盈利是非政府投资的第一个特点;由于政府居于宏观调控主体的地位,它可以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角度来评价和安排自己的投资,政府投资可以微利甚至不盈利,但是,政府投资建成的项目,可以极大地提高国家经济的整体效益。
(2)长期性。企业或个人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和社会筹资来为投资提供资金,自身积累规模和社会筹资都受到种种限制,一般难以成大规模宏大的建设项目,而且要追求盈利,一般主要从事周期短、见效快的短期性投资;政府财力资金来源多半是无偿的,可以投资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
(3)外部性。企业囿于一行一业,投资不可能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益;政府由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可以从事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投资,可以而且应该将自己的投资集中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大的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
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
宏观调控功能:
直接调控——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结合非政府投资的状态,安排政府自身投资的方向、规模与结构,使全社会的投资达到优化状态。
间接调控——通过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并通过税收、财政补贴、折旧政策等,来制约非政府投资的条件,调控非政府投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