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伦理

更新时间:2023-06-30 17:19

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相对。行动者的责任是寻求达成既定目的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或工具,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的准则。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提出。以“形式合理性”为核心,后果合理可以为其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善提供合理性论证或补偿,不考虑行动的后果是否在终极意义上合乎人的目的。其特点是价值祛除政治中立

责任伦理-治理企业

拓展传统责任意识

首先,责任伦理学对传统责任意识的扩展为企业责任伦理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责任伦理学认为,由于行为者履行责任的行为在时间上是一个过程,因此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发生之前就能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负面的东西。对企业而言,它要求负责任的企业不能只具有消极被动的责任意识,更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以一种事先责任的精神,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在确定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都无害以后,才去从事追求盈利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企业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情形:一是行为产生的恶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二是该恶果是可以预见的;三是该恶果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四是行为者必须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恶果承担责任,付出代价;五是拒绝承担责任违背社会伦理,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也因之付出更沉重的代价。由于现今的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企业生产经营不仅面对着地区市场和国内市场,还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在国际竞争中,法制完备的发达国家商品质量的监管更为严格,对劣质商品的处罚也更为严厉。因此,要想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持久声誉,企业必须具有尽最大努力消除产品的一切瑕疵的“前瞻性责任意识”。显然,这种以后果为导向的责任伦理,比起传统的追溯性责任伦理更能有效地避免在科技时代企业生产有可能带来的无可挽回的灾难性后果。

企业的前瞻性责任意识

其次,责任伦理学对于企业如何具有“前瞻性责任意识”也指明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众所周知,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为此,约纳斯给出了这样一个预测原则:“对不幸的预测应该比对福祉的预测给予更多的关注。”而且“认识恶绝对比认识善容易:它更加直截了当,更有紧迫性,人们对它的看法也更少差异,最重要的是,无需我们去寻找,它自己就会跳出来”。根据上述原则,企业“前瞻性责任意识”中必须预设任何市场主体都是具有机会主义的“经济人”,在与其发生生产经营联系时,必须理性地预期交易对象的机会主义倾向而可能产生的恶行,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如果每一家企业都依此原则在市场交换时进行严密的预测,那么“经济人”彼此间就能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所有的“经济人”也将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把追求自身盈利与对方利益和公众利益结合起来。其最终结果是有效刺激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的自律与互律,从而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让社会得到更多放心满意的商品。而这一点,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责任意识自我生成的内在条件。

政府的前瞻性责任意识

第三,从强化企业责任伦理的外部机制看,政府无疑也应具有“前瞻性责任意识”。亚当·斯密早就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和制造业者……他们通常为自己特殊事业的利益打算,而不为社会一般利益打算,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在最为公平(不总是如此)的场合,也是取决于关于前者的考虑,而很少取决于关于后者的考虑。”可见,斯密早已预设了“经济人”不可能自觉地成为“道德人”,要使“经济人”在自利的过程中达到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结果,并不能仅靠他们的道德自觉,还需要“看得见的手”的引导。而这“看得见的手”,就是指“正义的法律”。恰如斯密所说,“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于有公平的司法行政。”因此,政府在立法中必须具有“前瞻性责任意识”。应依据“经济人”的假设来设计有关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施加的法律和道德的压力越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态度就会愈加积极。

责任伦理-参政议政

2010年,中国两会期间,继一位政协委员提案关闭所有社会网吧后,又有一位人大代表建议给电脑、手机都装上监控软件,其理由是互联网、手机短信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网民滥用舆论监督宣泄个人情感,误导社会,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发展扰乱社会秩序。这种建议违背了公民的言论与通信自由,且与今天社会的发展悖逆。

互联网监督

在今天的中国,互联网对监督与批评政府,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事实也证明,网上揭发出的那些贪腐滥权官员,最后都是事出有因,查有实据。即使那些看来是低俗的言论,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就只是个人道德问题。如果承认基本的个人权利,包括每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就得承认社会是多元的,不可能要求所有人的道德都是一样。相较于批评的自由,这是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是免于权力干涉的自由。

不可否认,网上有些言论越过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这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但却不能因为要防止不良言论,就将一切人都监控起来。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仅是人人不敢说话,甚至连个人隐私也会荡然无存。一个连个人隐私都无法保障、透明得像玻璃缸的社会,可能是整齐划一的生活模式,但绝对不会是幸福的生活模式。

颇有意味的是,许多政府官员是欢迎网络监督的,也反对关闭社会网吧,如北京市副市长就反对此建议。这与其说表现出开明的态度,不如说表现出对现代法治的理解,反而是个别来自企事业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仿佛没弄清自己的职分是什么,不是为民说话,而是关心如何治民

意图伦理

希望政府将思想言论甚至游戏都统制起来,造成一个纯而又纯的社会,这是我们曾经历过的,至今记忆犹新。从善意的角度讲,它来自一种意图伦理的冲动,无法接受现实世界的参差多态。按照韦伯的说法,参政必须根据责任伦理,而不是意图伦理。意图伦理则是指从政者只按照自己的信念、意图行事,不考虑其言论行为的后果。比如,希望世界像自己所欲的那样美好无瑕,便是一种意图伦理。

世上从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法,这便是责任伦理的由来。意图伦理并非不好,但只能在哲学或文学领域,以这种伦理参政,不仅不能实现其理想,反而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恶果,使整个社会变为死水一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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