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制

更新时间:2023-06-28 10:11

责任政府制即负责任的政府,是一种政府制度的概念,体现了政府问责制,这样一个威斯敏斯特的议会民主制度的基础原则。威斯敏斯特民主政府(相当于行政部门)向议会负责(如两院制,主要是向下院负责,因为下院人数较多,直接由民选产生,比上院更具有代表性。)而不是向君主,或者,在殖民地的背景下,向帝国政府负责。

简介

政府问责制的负责任的政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长们要对他们的决定,和他们部门的表现,向议会负责。这个发出公告,并在议会回答质询的要求,意味着部长们要是国会议员中的一员。其次,虽然部长们是由国家元首正式任命的,但是在理论上可以被解散。虽然他们可以根据下院对他们的信心,保留办公室;但一旦下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政府必须立即辞职,或重新参加大选。

实例

英属北美(加拿大自治领)

加拿大历史上,负责任的政府是它在走向独立发展的主要支柱。负责任的政府的概念,在加拿大,与实行自治,比与议会的问责性联系更加紧密。因此,纽芬兰在1933年撤出它的自治领状态时,主张“放弃负责任的政府”。

美国革命之后,英国政府对于它的其它英国殖民者人口众多的殖民地的动荡,非常敏感。在路易斯-约瑟夫-帕皮诺于1837年率领下加拿大起义,和上加拿大由威廉-里昂-麦肯齐率领叛乱后,勋爵达勒姆被任命为英国北美总督,并肩负研究这个问题,和确定如何缓解紧张局势的任务。在他的报告中,他的建议之一是,当殖民地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应给予他们“负责任的政府”。这个术语所特别意味的政策,就是英国任命的总督应该屈从于殖民地民选议会的意志。

负责任的政府在英帝国的第一个例子,是在殖民地新斯科舍,通过约瑟夫豪的努力,在1848年的1月-2月被实现。在新斯科舍省众议院内,由加拿大历史遗址委员会立着的牌匾,内容如下: 第一责任政府在大英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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