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08:35
它有下面几层含义:
1.“账”是指法定的财务账
账外暗中的“账”有它特定的范围,指的是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通常简称为“法定财务账”、“正规财务账”或“大账”。有人曾误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账是指法定财务账,也未要求折扣要记入法定财务账。表面上看虽然如此,但我国有严格的财务会计法律制度,设账入账均须依法进行,法律认可的只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的账,账外设立的账,小金库的账,虽然客观存在,但这是国家不允许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对其也不认可。
《暂行规定》所称的账,包括反映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这是因为市场交易活动是广泛的,有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特别是买方,相当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这些单位不同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所设的账是记载行政事业经费收支情况的,但这些单位在市场交易中也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毫无疑义的,因而对这些单位中法律承认的账也要予以明确。
2.账外暗中是一个法定要件
“账外暗中”四个字实质含义是一个,即不在法定财务账上明示。“暗中”本意是不在合同和账上明示,这里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示。对于是否构成回扣并无实质意义,不在账上包括发票等财务凭证上明示才具有实质法律意义。账外,即不如实入账,当然也是不在账上明示。所以,账外暗中是从两个方面来表达不如实入账这一法律含义。不能将账外暗中割裂为“账外”和“暗中”,并作为两个法定要件,否则,“暗中”与“账外”的实质意义就不应相同,暗中就应理解为秘密。这样一来,只要公之于人的就是明示,就不能认定是回扣,尤其是个人收回扣的,秘密装入个人腰包就是违法,公开拿就可以不受制约,公开拿回扣何乐而不为。立法奉意是制止回扣,如果承认账外明示,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回扣的规定毫无意义,而且还会助长明目张胆的违法之风,其危害将甚于无法。因此,账外暗中应是一个法定要件,与之对应的是明示和如实入账,不存在“账外明示”和“账内暗中”的问题。
有人认为,账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的,不违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单位和个人收回扣的区别不在于简单的人数之分,个人收回扣是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不是组织行为,单位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单位收回扣造成的影响更坏,更恶劣,而且,法律禁止回扣行为,并不是以个人或单位相区别。
3.账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
账是反映经济往来关系的,记账应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根本不入账的,转入其他财务账的属于账外暗中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记账,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的,也属于账外暗中。其实,支付回扣的单位大多都有“账”,但这是为了既要达到给予财物的目的,又要平账而做的假账,是以其他名目掩盖事实的入账方式。“账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特征和法定要件,是合法与非法的本质界限。有人认为回扣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账外暗中的回扣是非法的,明示入账的回扣则是合法的。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律上的回扣是有特定含义的,即凡回扣都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回扣,明示并如实入账的就不再是回扣了,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回扣与折扣是一对概念,两者的界限就划在“账外暗中”上,因此,界定清账外暗中的法律含义,是正确区分回扣和折扣的关键。
1. 违反了《会计法》,导致核算失实,税收减少,影响了公共财政资金的分配和再分配及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制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而企业在“账外暗中”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违背了此项规定,其导致的结果是利润不实。因为,企业的利润总额取决于收入、成本和费用。在“现有”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在“账外暗中”采取假发票把货币资金支付给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人,势必虚增了费用,导致了利润总额的减少。相应地,国家33%的所得税随之流失,而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讲,企业在“账外暗中”操作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共财政资金的分配和再分配,而且也使国家在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时在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方面受到影响。
2.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在制度和法律尚不完善的今天,企业往往会钻空子。有的交易机会和条件,企业不应当、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但在“账外暗中”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对方在很大程度上会作出让步。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企业自身带来了利益,但却违背了竞争原则,扭曲了市场关系,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市场的占有不由价值和服务质量来决定,而由采取“账外暗中”行为的经营者的行贿数量和质量来决定,致使恶性循环,价格虚增,背离了“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纸币贬值、通货膨胀。
3. 产生腐败的温床。“账外暗中”行为采取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是“一对一”进行的,隐蔽性很强。由于双方均从中受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在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很难取证。因而,一些领导或工作人员便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损公肥私,大捞一把。
4. 民生问题受到威胁。住房问题、看病问题历来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然而,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房地产企业、药品行业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因其在“账外暗中”支付给对方单位高额回扣而增加了“成本”,这些因回扣而形成的“成本”无疑要转嫁到老百姓身上,使老百姓买不起房、看不起病。另一方面,也为假冒伪劣商品打开了方便之门,使民生问题受到了威胁。
5. 国家财产流入个人或小团体的腰包。如: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毫无根据地要求下属单位交纳管理费。企业交纳的管理费悄悄地进入了该单位的“小金库”,形成了“账外暗中”资产,为滥发奖金、实物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国家财产流入个人腰包。
导致“账外暗中”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客观地说,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逐。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企业没有“账外暗中”的必要,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使企业变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主体。而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着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良经营者就会在“账外暗中”给对方以经济利益,从而获得交易机会和条件,以获得数倍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认为,“账外暗中”行为比较隐蔽,即便被发现,也会认为罪不是很大,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账外暗中”行为屡禁不止。
1. 加强道德建设,营造廉洁文化。广泛开展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共特别是企业树立自律意识,选择合法竞争的方式参与竞争,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同时,营造清廉的企业文化,建立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2. 把清理“账外暗中”行为与党风廉正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行政一把手责任制。把是否违反财经纪律,滥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与考核单位的政绩相结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任用提拔的一个重要方面。
3. 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从根本上说,“账外暗中”行为的存在,是受了经济利益的驱动,寻求解决的途径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关系的调控,只有从利益关系这一根本上下手,才会真正收到成效。
4. 加强管理,分解权力。实行权力的分解和制衡,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使各个岗位,各项职权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努力构建法制规范、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监督高效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务所执业质量,完善治理“账外暗中”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集体决策带来的“集体负责”风险,与此同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严格贯彻《现金管理条例》,超定额的一律不予支付,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5.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群众的揭发意识。由于经营者在交易中信息不透明,有时很难从账务上看出玄机,侦查起来难度很大,困难也很多,这就需要畅通举报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账外暗中”行为的积极性,对勇于揭发的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 齐抓共管严查,形成合力打击态势。纪委、工商、检察、公安、审计、药监、财政等部门协作起来,建立查处“账外暗中”行为的协作机制。对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的案件,既要予以曝光,实行“黑名单”制度,惩一儆百,以增强震慑力,又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严查、合力打击“账外暗中”行为的态势,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民生问题得到彻底地改善,使市场经济达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