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1 21:44
计价货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和清偿彼此债权债务的货币,一般与结算货币相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只规定了计价货币,没有规定结算货币,则计价货币就是结算货币。
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都表现为一定量的特定货币(如每公吨为300美元),通常不再规定支付货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点,用来计价的货币,可以是出口国家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家货币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由于世界各国的货币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的条件下,通常被用来计价的各种主要货币的市值更是严重不稳。国际货物买卖通常的交货期都比较长,从订约到履行合同,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计价货币的市值是要发生变化的,甚至会出现大幅度的起伏,其结果必然直接影响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如何选择合同的计价货币就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在确定价格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除双方国家订有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而交易本身又属于上述协定的交易,必须按规定的货币进行清算外,一般进出口合同都是采用可兑换的、国际上通用的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进行计价和支付。但是,这些货币的软硬程度并不相同,发展趋势也不一致。因此,具体到某一笔交易,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把发展趋势对我方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从理论上说,对于出口交易,采用硬币计价比较有利;而进口合同却用软币计价比较合算。但在实际业务中,以什么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还应视双方的交易习惯、经营意图以及价格而定。如果为达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对我方不利的货币,则可设法用下述两种办法补救:一是根据该种货币今后可能的变动幅度,相应调整对外报价;二是在可能条件下,争取订立保值条款,以避免计价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
在合同规定用一种货币计价,而用另一种货币支付的情况下,因两种货币在市场上的地位不同,其中有的坚挺(称硬币),有的疲软(称软币),这两种货币按什么时候的汇率进行结算,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利害得失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按国际上的一般习惯做法,如两种货币的汇率是按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则不论计价和支付用的是什么货币,都可以按计价货币的量收回货款。对卖方来说,如果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基本上不会受损失,可起到保值的作用;如果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他所收入的硬币就会减少,这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有利。
如果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的汇率在订约时已经固定,那么,在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的条件下,卖方在结算时收入的软币所代表的货值往往要少于按订约日的汇率应收入的软币所代表的货值,也就是说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反之,如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则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
此外,也有在订合同时,即明确规定计价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汇率,到付款时,该汇率如有变动,则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
1、选择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对国际间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施加限制、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在另一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有利于调拨和运用,有助于转移货币汇价风险。
2、在出口业务中尽量争取采用硬通货
硬通货,是指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稳定且趋势呈上浮的货币。
3、在进口业务中,争取采用软通货
软通货,是指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不稳定、疲软且趋势呈下浮的货币。
为防止从成交至收汇期间由于计价货币币值的变动带来的损失,当事人往往会采用一些保值措施,避免因计价和结算货币的贬值而造成损失,主要有:
1、汇价加(减)值法,即把所选用的货币币值的变动幅度加入(减出)货价,根据币值变动的幅度来确定价格的调整幅度。
2、汇率保值法。即合同金额以某种比较稳定的货币或综合货币单位保值,支付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时汇率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