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23-05-18 15:24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承保因地震、海啸、火灾、爆炸、碰撞、沉没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但战争或军事行动、核危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货物数量短差、本身缺陷、自然损耗、包装不善以及市价跌落等,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严格性,我国《保险法》第50 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定义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货物的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目的

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加强对运输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用于所有的货物运输,包括水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海洋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保险。

特征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第三,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第四,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种类

(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涉外海洋(陆上、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两种。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通常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附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涉外海洋(陆上、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是有关外资进口、出口、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引进设备、外汇贷款、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经营等的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为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和联合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以上五类保险责任范围有的是相同的,基本保障火灾以及其他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但是,由于运输方式、工具不同遭受危险的可能性也不相同,所以条款上根据各处的特点又分别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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