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

更新时间:2024-06-27 11:24

质询是指立法机关议员个人或集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政府行政活动有关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部长提出问题,要求其即席或书面答复。质询往往导致一般性辩论并带来政治后果。

名称释义

词目:质询

拼音:zhì xún

词义: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基本解释

[question;query] 质疑;询问

详细解释

质疑询问。

茅盾《锻炼》一:“端进茶来的时候, 阿金 便成了质询的对象。”张周《步履艰难的中国》第二章:“他回答代表质询。好厉害的质询,他记得,连珠炮般的发问,把他震懵了。”

性质

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询两种。前者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进而产生政府危机,内阁改组。1958年以前,法国的党派之争常常利用质询作为倒阁手段,致使政局极不稳定。

西方规定

质询(question)

西方国家对议员的质询有各种限制。德国议会议事规程规定,质询须有30名议员签署才能提出。议员的口头质询必须于3日前向有关部长提出。日本议员只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才能提出口头质询,即使是书面质询,议员也应将质询事项的简明主旨书面提交议长。英国议员质询时须经议长同意,且质询时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各国政府官员往往借口质询事项涉及国家机密而拒绝答复,实际上构成质询次数与质询内容的限制。

中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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