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16:04
质询案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书面文件。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必须按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1)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2)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3)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询的机关书面或口头答复。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宪法第七十三条和有关法律对质询案的提出及其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为代表行使质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代表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质询案必须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即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3)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4)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5)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案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正确行使质询权,还应区分质询与询问的区别。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点:一是询问不具有监督性质,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二是询问没有严格的程序,一般是随问随答,质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询问的范围仅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不在此范围内的,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围要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四是代表个人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才能提出。五是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必须书面提出。
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严肃认真地行使,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或工作上的一般问题以质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为对某些情况不甚清楚,就以质询案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来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一、质询案不属于议案。议案是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主要有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案不是议案,因为它不是要求人大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议案的程序性要求同样适用于质询案”显然是不对的。
二、主任会议对质询案和议案的决定权和提请权不同。地方组织法第46条规定,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布尔同志所说的“难道‘决定’就是一定要提出?难道有提请权就一定要提请?”对议案而言无可厚非,但对质询案就完全不对了。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受质询机关不作答复。质询案的提出权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而主任会议的决定权不是作不作决定,而是决定的内容。主任会议的提请权是指可以将质询案提交常委会会议,也可以不提交常委会会议,与决定权是两个概念,更与“决定质询案暂缓出台”风马牛不相及。 三、质询案与议案的处理程序不同。提出质询案属于代表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或常委会的集体行为。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在于获知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只要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满意,质询就宣告结束;如果不满意,可以再次要求答复,也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如提出罢免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而常委会会议针对议案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和个人必须按决定的要求去落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