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5 08:37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1)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质量指标开始下降,出现有个别的与质量标准稍有偏离的检测数据,出现少量的不影响产品合格检验,但应处理修补的质量缺陷,如混凝土表面的麻面,小面积蜂窝等。这时应及时召开质量问题分析会,采取措施纠正,扭转质量下降的趋势。
2)质量缺陷正在发生时:若正在发生质量缺陷,或已经出现质量缺陷,应暂停施工。待采取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复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应返工处理。
2. 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凭目测检查。
2)无法以目测方法对质量缺陷做出准确判断,应进行实际检验测试,并依此结果认定质量缺陷。
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应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3. 质量缺陷的修补
1)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应制定修补方案及方法。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