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16:30
1.总价法:购入存货时,“存货”或“购货”账户按总价计价,会计只反映享受了的折扣(以“购货折扣”反映)。
2.净价法:购入存货时,“存货”或“购货”账户按扣除折扣后的净价计价,会计只反映未享受的折扣(以“丧失的购货折扣”反映),丧失的折扣作为期间成本。
3.备抵法:购入存货时,“存货”或“购货”账户按扣除折扣后的净价计价,“应付账款”以总额计价,差额计入备抵账户“备抵购货折扣”。
评价丧失的购货折扣并不会增加企业从存货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净价法和备低法下,丧失的哲扣不构成存货的成本,而作为财务费用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正确地反映了存货成本-销售价格减全部可获得的折扣,与此相一致,总价法应当将已享受的购货折扣从存货的成本,它包括了丧失的购货折扣。
净价法和备抵法单独反映购货折扣,从而可提示企业购货的效率,为管理当局提供重要的信息。
净价法的不足是:应付账款未能充分反映负债的最高价值;所幸的是,调整分呆证了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正确性。
尽管净价法优于总价法,但总价法因操作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
问:
某公司在与某厂商合作中,约定该厂商每月以当月进货金额(含税)的一定比率折扣给我公司,此折扣目前有两种操作方式:1.厂家直接在发票上折扣;
2.不在发票上折扣,直接现金缴款由我公司开出零售发票,同时我公司做收入处理。
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影响我公司的毛利率,销售毛利均在行业正常标准内。 第一种方式属于税法规定的平销行为吗?第二种方式在计算税金时是否需要对折扣额进行换算?
答:
这两种折扣业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厂方对商家的让利,但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第一种方式,厂家直接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此种行为属于销售折扣。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式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的返利行为。《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等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这里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而不能用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直接乘以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