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条

更新时间:2024-10-09 20:08

贴条是指违章停车,警察贴出罚单,一般贴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上。

相关事件

2012年9月23日,庐阳区城管执法大队通报称,合肥顶峰工程机械和鑫迪广告两店家,因破坏门前绿化带,被城管执法部门各处罚1000元,并责令恢复绿化带原状。

在北二环桃花公交站牌南侧的绿化带后面,有多家个体经营户,在店家的门前原来有一排整齐的绿化带,绿化带的两侧也有为店家通行的道路。但合肥顶峰和鑫迪广告两店家为了做生意方便,在9月11号夜深人静的时候,将店家门前的绿化带毁坏,原来整齐的绿化带被一分为三,同时在被毁坏的绿化带上铺设了石板和砖头,以供自己来往行走方便。

原本想乘着夜深人静“行动”,不会让执法队员发现。 9月12号清晨,上路巡查的网格队员程威,发现这里的绿化带有被动过的痕迹,立即对现场予以取证。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该处绿化带被人一分为三,在原来的绿化带上新开辟了两个通道,后经园林部门对毁坏绿化带的损失测算,被毁坏的绿化带的价值分别是3340元、1708元。两店家未经批准,擅自将门前的公共绿化带毁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此,庐阳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两经营户分别立案查处。庐阳区城管执法大队首先责令两经营户将被毁坏的绿化带进行恢复,还绿化带的本来面貌;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两经营户各处罚1000元。

9月3日,东方今报A13版以《罚单贴给违法警车 网民齐赞“公正哥”》为题,报道了这一网民热议的事件。随后,给违法警车贴罚单的“公正哥”孙庆文被找到,网友呼唤违法警车赶快缴纳罚款,维护法律尊严。事隔多日,被贴条的警车是否缴了罚款?这是众网民最关注的问题,昨日,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郑州南阳路派出所有关人员。

距离9月2日该警车停车地点大约百米处,就是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派出所。

据了解,当天被贴罚款的警车,牌照为豫A3906警,的确是南阳路派出所警车。据查,9月2日,该警车的当值司机是南阳路派出所的邢警官。他回忆说,当天下午开警车走到单位门口附近,里面正在整修,外墙和路面都在重新整理,不方便停车,于是就把警车停在岗杜街南路台上,占用了人行通道,被贴了条。

贴条的民警叫孙庆文,事发当天下午4时,他巡逻经过该路段时,发现许多轿车包括该警车违法停留在路台上,就挨个依法贴了条。

对于警车被贴条一事,该所民警张警官听说后表现得有些惊讶:“我们单位正在整修,院里停不下那么多车,警车才会停外面。”

此事经网民“聪明的笨笨牛牛”发微博后,迅速引起网民关注。

众多网民认为,警车也是车,违法停放就应该贴条,贴了条就应该缴罚款,警车也不能有特权,应主动接受处罚并整改,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发后,网民关注的重点就是,违法的警车会不会依法缴纳罚款,何时会去缴罚款。

昨日记者来到南阳路派出所,提及警车违法停放被贴条之事,该所警务综合大队警官张晓敏表示已经缴了罚款。然而,对于同一个问题,记者再和郑州市交巡警一大队进行核实时,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该队一位张姓警官查询网络系统后告知记者,系统显示,牌照为豫A3906警的违法停放车辆,9月2日的罚单未缴。

社会回应

如果硬要将协管员的这一“贴条权”解释为“监督举报权”,那么“贴条权”就应是所有人的权力,因为每个公民皆有监督举报权,是否以后每位公民在看到违章车辆时都有权往上贴条?

从今日起,北京市交通协管员发现机动车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又有权在违章车辆上贴条了———只不过,这张“条”的名称变成了“停车记录告知单”,而非“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停车记录告知单”认定的违章行为还需要经过交警的审核确认,才能对违章者予以处罚。

2008年6月,按公安部要求,北京交管局曾叫停交通协管员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贴条”、拍照。交管部门刻意强调此“贴条”非彼“贴条”,不是“恢复”贴条权,而是“一种全新的协助执法方式”。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两种“贴条”似乎并无区别。新的“贴条”看似引入了交警审核确认程序,但“贴条”本身是由协管员独立完成的。

从程序上看,协管员在违章车辆前车门的玻璃上粘贴《告知单》后,通过相机或摄像记录停车事实,将《报告单》和图像视频资料报告交管部门。交警的审核确认事实上是一种书面审核。它不过是将执法分解成了两个阶段,一是协管员前台“贴条”,二是交警后台确认。由于交警的审核是在事后根据协管员提供的证据材料完成的,基本上可视为一种形式审核。通俗地表达,就是“协管员填单,交警署名”而已。

交管部门解释称,协管员主要是起到监督举报的责任,不直接具备处罚权。如果硬要将协管员的这一“贴条权”解释为“监督举报权”,那么“贴条权”就应是所有人的权力,因为每个公民皆有监督举报权,是否以后每位公民在看到违章车辆时都有权往上贴条?

交管部门相关人士还拿出了协管员可行使“贴条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8条第4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是“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里的“告知”一词被引申出“贴条权”———往违章车上张贴“告知单”也被认为“告知”。

但是,这个“办法”并非国家法律,地方立法甚至地方政府能否将交管执法权分解,并委托协管员行使,值得商榷;其次,就算协管员的存在合法,“办法”也只赋予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的权力。换言之,协管员行使劝阻和告知职责时,应是辅助性的。但在程序上, “贴条权”却完全是由协管员独立行使,这种前台“执法”交警甚至都没有出现。协管员反辅为主,似乎并不合乎“办法”的精神。

在2008年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协管员执勤必须有交警带领,并严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门对协管员下发罚款指标”。北京市也是据此停止了协管员的“贴条权”。公安部的规定并未废止,协管员贴条显然也并没有交警的“带领”。如果说三年前协管员的“贴条权”被取消是因为不合法,那如今的恢复又是因为什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