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2 19:40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同时称贵州省商会,是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一)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贯彻执行全省工商联执委会、常委会决议。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重要决策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对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实施。
(三)负责贵州省商会具体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及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康发展。
(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帮助、引导和教育会员,做好会员宣传教育工作,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考察、培养、选拔工作,协助做好政治安排推荐有关工作。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和开展商务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管理、培训等服务。
(六)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七)做好与省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工作,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对外交流,向外发展。
(八)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好光彩事业的组织、推动、实施和智力支边扶贫,组织引导会员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办好会办服务事业;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工商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统称,简称工商联。工商联的全国总机构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冠以地名,简称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某县工商联(商会)。
贵州商会,始建于19世纪末叶。清道光年间,桐梓县城商民团体有驻“巴渝绸帮公所”。贵阳、安顺等地商民,亦有若干自发组织,有的称为“帮”,如丝绸帮、盐帮、京果百货帮等,有的称为“会”,如医药行业的“药王会”、石木行业的“鲁班会”、酿酒行业的“杜康会”等等。这个时期我省的各类商民组织,虽多为商民自发结成,具有一些商会的职能,是商会的前身,但又带有封建行帮色彩。清光绪27年(1901年)清政府颁布《商会法》,1904年1月,清政府制定出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各县均得设立商会,繁盛之区、镇也得单独或联合设立商会;设立商会须由该商会区域内有会员资格者30人以上发起,并禀请地方主管官署核准。自此,我省贵阳、遵义、安顺等地的商会先后逐渐成立。
1915年国民政府制定《商会法》,1929年8月重新制定并颁布,一直沿用到1949年全国解放。当时,国民党政府都把商会作为它的下属机构,多数隶属政府民政部门,少数地方隶属政府社会科。要求商会贯彻政府法令,反映商民思想和经营情况;代政府摊派捐、税,为驻军筹款筹粮;调解商民纠纷,办理商民开业、歇业、停业、转业的申请手续;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取缔无证商贩和违法商贩;搜集市场动态、物价指数向政府报告。可见国民党政府对商会的控制是很严厉的。但是,从民国开始,贵州的军政当局首脑均非蒋介石的嫡系,能从南京中央政府得到的资助与拨款,实在微之又微,一切军政开支,均靠工商企业税捐。时任贵州省商会会长的陈职民,团结全省有名望的工商界巨子华问渠、孙绥之、张荣熙、伍效高、冯程南、赖永初、毛铁桥等人利用贵州军政当局同国民党中央政府之间的这种微妙关系周旋于军、政之间。
他们既有为反动官府摊捐派差,为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人民效力的反动一面,同时又有为工商界据理争权,尽量争取税收和捐费适当;协调物价涨落、沟通市场信息、为工商企业发展出谋献策,促使市场繁荣等为工商界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一面。其间也有少数地方的商会由当地土豪劣绅或反动帮会把持,勾结反动官吏,欺压一方。1949年冬,贵州临近解放时,国民党反动政府弃城逃亡,贵阳、安顺等地的商会还会同社会贤达卢焘等人,组织治安委员会,维持社会治安,迎接解放。
1949年11月15日后,贵州全省陆续解放。从1949年12月至1950年8月,全省各地旧商会除个别地方外(如遵义县即现红花岗区和南白镇所属部分乡镇商会从1945年起即为青帮、红帮头目把持,对领导人进行撤换调整),经批准继续发挥作用。1950年9月起,贵阳、遵义、安顺、都匀、毕节、铜仁、镇远、兴义、贵定、赤水等中心城市及多数县工商业联合会筹委会成立,同时接收当地旧商会和旧商会所属的同业公会。同年10月后,各中心城市和多数县工商联成立。
1952年8月经政务院147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各级工商联据此对私营工商业者开展工作,引导私营工商业者接受党和政府的“利用、限制、改造”方针,恢复发展经济,开展爱国守法教育,组织和推动私营工商业者投身“五反运动”;积极支援抗美援朝,认购折实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贯彻总路线,积极主动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推动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国家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工商界的积极作用和工商联的工作方向问题,毛泽东同志指示:“对工商联也适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工商联可以长期存在,在定息取消后,还要进行思想改造工作,可以作为一部分劳动者的工会,但名称要保存,不要改。”(王德宽:《工商业联合会简史》第7页,1996年12月版)各级工商联根据这一指示,对私营工商业者开展了长期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的系统学习与教育。组织他们在参加整风学习和反右派斗争、参加大跃进的基础上,坚定信心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走社会主义道路。引导他们在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党和政府对国民经济建设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使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地发展的现实后,更加坚定了“顾一头,一边倒”(即顾社会主义一头,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的决心。
1966——1976年因“文革”工商联停止活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79年省工商联恢复活动后,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工商联协助党和政府对原私营工商业者落实政策,把参加公私合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从资产阶级中区分出来,明确资本家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见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原私营工商业者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引导他们响应全国工商联的号召,以“坚定不移跟党走,尽心竭力为四化”作为行动纲领,组织他们利用在经营管理上的一技之长,发挥余热,报效国家,报效人民。同时工商联还进行了参政议政、兴办工商企业、开展经济咨询、工商专业培训、开展智力支边扶贫、沟通内外贸易、引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工作。
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地发展起来,个体私营企业主阶层也随之壮大和发展。为适应新的形势,中共中央于1991年7月6日颁发了中发[1991]15号文件(即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对工商联在新时期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规定为: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工作对象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工作任务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投资者介绍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
地位作用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这是党和政府赋予工商联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从1991年10月以后,各级工商联在做好会员和组织结构调整,工商联干部队伍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到贫困地区实施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再就业工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积极支持开展弘扬中华民族讲信誉、守信用、重信义的《信誉宣言》活动。促进了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主席:李汉宇
常务副主席:李岳德
副主席:杨从明、陈广臣、任洲麒、施波、龚淮平、杨兴荣、罗鹏、张雷、张春新、温竑平、邓正明、田亚、向静、许国青、李胜、李德祥、吴海斌、张华、张晖、张海、陈忠实、金循、胡正森、夏华、蔡文政、薛成标、霍涛、戴正立
第十一届主席:李汉宇
简介: 李汉宇,男,汉族,1962年3月生,大学学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兼,正厅级),一级高级法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012年8月,当选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主席、贵州省商会会长。
第十届主席:郑楚平
第9届会长:张芝庭
第7.8届会长:程天赋
第6届会长:黄英民
第3.4.5届会长:毛铁桥
第1.2届会长:陈职民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主 席:李汉宇
副主席:刘朝容 吴维方 谢 强 丁宪光 谭亦先 王 伟
肖春红 姜 流 柳云松 骆 刚 曹本强 罗玉平
陈庆忠 冯川建 林积灿 钟瀚德 李佳鸣 徐 琨
马林法 黄金桦 窦启玲 黄 秋 蔡友平 张 钊
张 雷 刘晓松 杜踊跃 冉先黎 张涛涛
秘书长:潘晓燕
贵州省商会会长、副会长
会 长:李汉宇
副会长:刘朝容 吴维方 谢 强 丁宪光 谭亦先 潘晓燕
戴 勇 龚淮平 张泉水 谭治星 王起群 韩 旭
谢 法 张 娅 文义长 陈天耀 易基刚 孔祥柱
赖丹丹 漆云庆 郭一穆 谢惠林 何方洋 李玉林
叶森林 刘 耘 顾晓坤 安之忠 朱 山 汪应鼎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
(共91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祥柱 文义长 方勇军 毛继恩 王 兵 王永芳
王起群 韦 敏 包 新 叶森林 宁凯林 白 俊
龙其凡 刘 朱 刘 耘 刘开焯 刘兰林 刘正超
吕贵平 安之忠 成祺兴 朱 山 朱子阳 许文益
许锦森 何方洋 何庆洪 何晓玲 何惠明 吴玉生
吴侨军 张 兴 张 娅 张代金 张志胨 张春新
张泉水 张惊雷 李子军 李玉林 李洪应 李莲娜
李维勇 杨大愚 杨子铁 杨声国 杨智勇 汪应鼎
苏开盛 陈 湘 陈广臣 陈天耀 陈永祥 陈兴文
陈述云 陈海宇 周 纯 周 航 周伟镐 周祥利
易基刚 林永惠 林春明 欧阳如娇 罗玉容 罗怀军
胡国珍 唐超一 徐 豪 耿春萍 袁益民 郭一穆
郭奕春 陶兴锐 顾晓坤 梁高岗 盛俊敏 黄 炯
黄伟星 黄如健 黄金辉 黄铁仑 龚淮平 覃建华
谢 卫 谢 法 谢惠林 韩 旭 詹复成 赖丹丹
漆云庆 熊兵权 蔡 英 谭治星 戴 勇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共245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远怀 丁宪光 马林法 孔成岳 孔祥柱 文义长
方勇军 毛继恩 王 文 王 伟 王 兵 王 松
王 洪 王 钢 王 群 王 瑾 王小玲 王文军
王永芳 王永明 王兴华 王宋芳 王怀平 王晓宇
王海波 王起群 王蔚虹 韦 敏 付 伟 兰洪明
冉先黎 冯 俊 冯川建 冯文刚 冯佑琪 包 新
叶森林 宁凯林 田显芳 白 俊 石丽平 石校瑜
龙其凡 龙昌明 任四海 刘 朱 刘 耘 刘 惠
刘仁智 刘开焯 刘兰林 刘正超 刘晓松 刘朝容
刘德道 刘黔俊 吕贵平 孙长旭 孙明刚 安之忠
成 龙 成祺兴 朱 山 朱 林 朱 涛 朱子阳
朱贤钧 朱洪顺 江 郁 许文益 许国青 许锦森
严新忠 但 平 何文生 何方洋 何庆洪 何晓玲
何惠明 何黔芳 余 江 吴 超 吴玉生 吴玉艳
吴侨军 吴泽云 吴维方 张 文 张 弘 张 兴
张 华 张 钊 张 娅 张 雷 张文立 张代金
张占俊 张志胨 张其勋 张其鹤 张春新 张泉水
张涛涛 张惊雷 张鲁豫 张蔓霞 李 东 李 彪
李习娟 李大海 李子军 李汉宇 李玉林 李玉标
李佳鸣 李国强 李洪应 李莲娜 李维勇 李湘铭
杜踊跃 杨 雷 杨大愚 杨子铁 杨声国 杨学花
杨荣英 杨智勇 汪应鼎 肖春红 苏开盛 苏红莉
辛玉平 迟 峰 陈 湘 陈广臣 陈才旺 陈天耀
陈世贵 陈正拜 陈永祥 陈永燕 陈先进 陈兴文
陈庆忠 陈述云 陈律宇 陈海宇 陈朝洁 周 宁
周 纯 周 航 周召民 周伟镐 周进新 周祥利
易基刚 林永惠 林绍洁 林春明 林积灿 林福伙
欧阳如娇 欧国勇 罗玉平 罗玉容 罗怀军 罗政萍
金 循 姜 流 施国玉 柳云松 祖清福 胡先平
胡良屏 胡国珍 胡秋云 赵向阳 钟翰德 饶德奎
骆 刚 卿 琼 唐绍平 唐眉峰 唐超一 徐 琨
徐 豪 徐天顺 秦 江 耿春萍 袁开海 袁益民
郭一穆 郭志坚 郭奕春 钱伯卿 陶兴锐 顾晓坤
高 波 崔鹤年 康 沣 曹 杰 曹本强 梁高岗
盛俊敏 黄 炯 黄 秋 黄伟星 黄光明 黄如健
黄邦嘉 黄治林 黄金桦 黄金辉 黄铁仑 黄清海
龚淮平 龚雷海 傅玉林 彭 跃 曾家才 曾超毅
舒泽洲 董 渊 覃建华 谢 卫 谢 法 谢 强
谢惠林 韩 旭 窦启玲 詹复成 赖丹丹 路 恒
漆云庆 熊兵权 蔡 英 蔡友平 谭亦先 谭治星
潘 柯 潘晓燕 潘盛江 燕 松 戴 勇
2021年2月25日,被表彰为“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贵州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站设在天职律师事务所。为省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专线,免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为非公有制企业举办法律讲座;开展课题调研。
1、为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作出重大决策前,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让企业在明白承担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决策;
2、审查或起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络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书,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程跟踪服务,防范风险;
3、帮助企业制定劳动用工合同及规章制度,防范劳动合同纠纷;
4、根据需要参与企业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协助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5、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最新法律信息;
6、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7、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对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8、用非诉讼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
9、为企业提供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制定公司章程项目全程跟踪、欠款追收、客户资信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