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1 10:24
贵州省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林业局是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职责调整。
(一) 将原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原省农委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划入省林业局。
(二) 将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应急厅,将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
(三)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省林业局。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后勤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大数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处。起草林业与草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等政策。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三)造林绿化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国土绿化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全省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林政专项执法检查。承担权限内征用、占用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监督管理公益林。
(五)石漠化治理和草原管理处。起草石漠化防治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石漠化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监测与评价工作。
(六)湿地管理处。指导湿地保护工作,制订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重要湿地认定、湿地资源监测、评估。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级、省级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相关工作。起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人工繁育利用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利用。按分工和权限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九)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订、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规划财务处。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的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开发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承担统计信息、稽查、国有资产、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二)对外合作与产业处。承担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林业和草原相关国内、国际交流活动。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建设。指导林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灾害防治处。承担林业和草原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省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十四)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目标绩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胡洪成:局长、党组书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党委委员
缪杰:副局长、党组成员
沈建通:党组成员、副局长
宗炜:副局长
葛木兰:二级巡视员(保留副厅长级)
将原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林业局管理。省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贵州省营林总站(贵州省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贵州省石漠化治理和防沙治沙管理办公室)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贵州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
贵州省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
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
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贵州省世界遗产申报管理办公室
贵州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
贵州省林业基金管理站
贵州省林业信息和宣传中心
贵州省林业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中心
贵州省湿地和公益林保护中心(贵州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省林草资源监测中心、贵州省野生动植物监测中心、贵州省湿地和石漠化监测中心)
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贵州省林业学校(贵州省林业干部学校)
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贵州景阳森林公园)
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贵州省中亚热带高原珍稀植物园、贵州省高原濒危植物繁育中心、贵州龙架山国家森林公园)
贵州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