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3-11-23 10:21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2010年8月成立,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主管,贵州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面向全省茶行业社团组织。成立以来,在主管部门省农委的领导下,在贵州省民政厅,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指导下,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促进会根据《章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了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凭借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会在不断成长和发展,已成为贵州茶行业最具活力和组织能力最强的民间社团组织。2013年获得国家3A级社团组织称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建设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指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企业商标为主体、省级品牌为目标、区域地理标识为基础”的品牌发展理念。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调整茶产业结构,联合全省茶企统一打造“贵州绿茶”证明标识,为贵州绿茶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推广平台、服务平台、策划平台。加速推进贵州茶产业朝着规模大省、品牌名省、产业强省的目标迈进。

业务范围

负责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的工作协调和管理,制定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规章制度》,保证本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服务职能。

(二)促进贵州茶叶品牌理论研究,提升茶叶品牌经营者的品牌经营理论水平和品牌实践能力;促进品牌产、学、研的互动,推动贵州茶叶品牌提升具体化;促进茶叶品牌抱团出山,提升贵州茶品牌在中国和世界影响力;建设与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引导产业规范发展和持续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拓展服务市场,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展览会、投资论坛、经贸洽谈会、产业推介会,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四)为会员提供培训,并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以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提高自身品牌发展意识,促进企业向高层次发展。

(五)办好会刊、微信、微博及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收集与发布市场信息。进行会内外的统计、调查,为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咨询和策划。

(六)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到贵州投资茶产业,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和推介。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团体会员

促进会有百余家团体会员,促进会工作负责人有5人具有工商管理硕士文凭,中层工作人员都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素质。

协会目标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将遵循“优质、精品、名牌”和“上规模、创品牌、强龙头、拓市场”的发展战略。以营销名优茶、优质大宗绿茶为重点,培育品牌、强化营销,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茶叶龙头企业和茶叶品牌,构建现代化茶叶产业体系。

促进会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能,如茶叶的产销协调、渠道建设、市场拓展、品牌包装、宣传策划等。根据贵州省农委安排,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茶事活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积极推进茶产业的联合与发展。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充分发挥在茶产业发展中的协调和服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组织开展贵州茶业经济年会为主要抓手,广泛凝聚社会力量,为推进贵州茶产业发展,引领黔茶出山做出了积极贡献。

举办活动

举办一年一度的茶业经济年会是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一年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该促进会联合省级同类行业协会,根据主题邀请不同部门支持举办年会。2013年,该会以“金融与黔茶”为主题举办的第二届贵州茶业经济年会,邀请到了金融,风投,担保等金融行业的人士参会,并促成贵州银行整合100亿元资金助推黔茶产业发展。2014年举办的第三届贵州茶业经济年会,则以“黔茶迎春潮——贵州茶产业提升三年在行动”为主题召开。为黔茶提升三年行动鼓与呼。2015年的第四届贵州茶业经济年会即将于12月26日在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将有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叶学会,以及来自省内外茶叶企业,贵州茶产品经销商等500余家企业及相关机构参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

英文名称:GuizhouTeaBrandDevelopmentAssociation

第二条性质: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精神,经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批准,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备案而成立的全省性茶叶行业组织。由省内茶叶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面向国内外茶叶行业及相关行业开展协调、宣传、服务、促进、发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指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企业商标为主体、省级品牌为目标、区域地理标识为基础”的品牌发展理念。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调整茶产业结构,联合全省茶企统一打造“贵州绿茶”证明标识,为贵州绿茶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推广平台、服务平台、策划平台。加速推进贵州茶产业朝着规模大省、品牌名省、产业强省的目标迈进。

第四条指导单位:本会接受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贵州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1号省茶产业发展办公室4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负责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的工作协调和管理,制定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规章制度》,保证本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服务职能。

(二)促进贵州茶叶品牌理论研究,提升茶叶品牌经营者的品牌经营理论水平和品牌实践能力;促进品牌产、学、研的互动,推动贵州茶叶品牌提升具体化;促进茶叶品牌抱团出山,提升贵州茶品牌在中国和世界影响力;建设与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引导产业规范发展和持续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拓展服务市场,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展览会、投资论坛、经贸洽谈会、产业推介会,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四)为会员提供培训,并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以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提高自身品牌发展意识,促进企业向高层次发展。

(五)办好会刊、微信、微博及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收集与发布市场信息。进行会内外的统计、调查,为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咨询和策划。

(六)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到贵州投资茶产业,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和推介。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只要是有志于贵州茶产业发展的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会员应热爱茶叶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并为之作出贡献。

(六)定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印发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对本会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起草内部管理制度,交理事会决定,并负责执行;

(六)参加上级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并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并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七)安排协会例会、事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再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修改稿经2015年3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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