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2 22:03
贸易条约,国际条约中的一种契约性条约。又称商约。广义贸易条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间在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换文等。狭义贸易条约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多属于大型的综合性的贸易条约。内容、名称虽不同,但都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简介
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称为双边贸易条约;3个或3个以上国家签订的,称为多边贸易条约。通商航海条约是双边条约,缔约双方必须有外交关系。其他双边贸易协定有时在没有外交关系的两国间也可签订。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特别是开放性的,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参加方之间更无须建有外交关系。贸易条约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如缔约国国民的入境、对公司和个人的保护、贸易、航行、专利、关税、国内税、收益和资本汇出、对财产的取得、申诉权等事项。贸易条约要以国家或国家元首名义签订,全权代表由国家或国家元首特派。签订后必须按缔约国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并经互换之后,方能生效。
条约有效期比较长。大型综合性的贸易条约,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还需经缔约方立法机构的批准,并在互换批准书之后,方能生效。如果贸易条约的缔结不需通过立法程序,则在签订之日或规定之日即可生效。条约一般都规定有效期,期满后如不延长有效期或续签新约,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