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高云

更新时间:2024-07-02 15:15

费高云,男,汉族,1971年8月生,江苏淮安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人物履历

1989.09-1993.08 扬州工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系无线电技术专业学习

1993.08-1995.05 江苏省邗江县施桥镇团委副书记、书记

1995.05-1996.08 共青团江苏省邗江县委副书记(1995.11主持工作)

1996.08-1999.05 共青团江苏省邗江县委书记

1999.05-2000.11 江苏省邗江县运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0.11-2002.05 江苏省仪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2.05-2004.12 江苏省仪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2002.03-2004.12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2004.12-2006.12 江苏省仪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2003.05-2005.01兼任江苏省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05.06-2005.09扬州市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培训班赴美国培训)

2006.12-2007.01 江苏省仪征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7.01-2008.11 江苏省仪征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8.11-2011.07 江苏省仪征市委书记(其间:2009.10- 2011.07兼任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2009.11-2010.01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2011.07-2012.05 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通州区委书记

2012.05-2012.09 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通州区委书记

2012.09-2013.02 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启东市委书记

2013.02-2013.03 江苏省常州市委副书记

2013.03-2013.07 江苏省常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

2013.07-2014.01 江苏省常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14.01-2017.02 江苏省常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17.02-2018.01 江苏省常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01-2018.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常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02-2019.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9.01-2021.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1.01-2021.03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政府副省长

2021.03-2021.11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2021.11-2021.12 江苏省委常委

2021.12-2022.12 江苏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22.12-2023.01 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23.01- 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二十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届、十四届江苏省委委员,江苏省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职务任免

2023年1月17日上午,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费高云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工作分工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应急管理厅、国资委、统计局、省管局、国防动员办。

协助省长分管审计厅。

联系军民融合办,税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地震局、消防救援总队、粮储安徽局、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人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等金融机构,电力公司、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人物事件

2019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费高云同志作为先后分管、协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代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费高云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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