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4 11:58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是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雷少华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党组、行政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国土资源规划工作及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
谢小明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和政策法规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协助局长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法规,行政复议和应诉、筹建直属事业单位综合业务用房和干部职工团购房工作,负责联系八步区国土资源局工作。
杨布华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勘查科,市国土资源勘查测绘院、市矿山救护队,协助局长负责矿政管理、安全生产、矿山纠纷调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和网络信息工作,负责联系平桂分局工作。
吴庆照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协助局长分管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工作,协助局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党建、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群团组织、财务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联系昭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
黄顺居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测绘管理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征地办公室、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评估所工作,协助局长负责征地拆迁、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土地收储、土地交易、地价管理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联系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
李喜荣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审批办、驻市政府中心窗口、国土资源政务窗口工作,协助局长负责政务服务、信访、综治、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董积云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协助局长分管规划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地质环境科,市土地整理中心工作,协助局长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和调控、项目用地报批、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联系钟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
何其楚调研员
协助局长分管铁路征地和其他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调研。
董坚调研员
协助谢小明副局长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法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助分管执法监察和政策法规科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
协助李喜荣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工作。
何东副调研员
协助雷少华局长、吴庆照纪检组长分管人事教育科工作,主持局办公室工作。
机构沿革
1986年5月29日贺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为贺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在县政府大院内办公楼办公。1992年4月成立县土地开发总公司,12月份撤销土地开发总公司,成立地产公司。1995年11月各乡镇土地管理所上划给县土地管理局管理。1996年6月办公大楼基建完工,用地总面积5164.7平方米,建筑面积3877.6平方米,坐落在八步镇建设中路2号,局办公场地由政府大院内迁入新址。1997年5月,贺县撤县设市,贺县土地管理局改称贺州市土地管理局。同年成立中共贺州市土地管理局党组。由于机构改革,2002年3月与贺州市矿产局合并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县级)。2002年11月,贺州市撤地设市,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整体移位并更名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县级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含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划市国土资源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和平桂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财务科、规划科技科、执法监察与政策法规科、耕地保护科、地籍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质环境科。二层机构事业单位有贺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贺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贺州市矿产站、贺州市土地交易中心、贺州市矿山救护队、贺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贺州市征地办公室、贺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贺州市国土资源勘察测绘院、贺州市平桂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站、贺州市土地估价所;各乡镇国土所。2010年12月组建贺州市矿产管理局,设在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市矿产管理局内设综合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勘查科。
2010年12月核定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含市矿产管理局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市矿产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市矿产管理局3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4名(含市矿产管理局1名)。二层机构事业编制146名(含各乡镇国土所)、自收自支编制36名。
领导人任职:2002.11-2009.05局长、党组书记:黄超文;副局长、党组成员:陈荣平、谢小明、黄东圣、何其楚;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文柱荣;总工程师:杨布华。2009.05-2011.07局长、党组书记:韦升安;副局长、党组成员:陈荣平、谢小明、黄东圣、潘朝铭;总工程师:杨布华;纪检组组长:吴庆照;调研员:何其楚、文柱荣。2011.07-2012.07局长、党组书记:雷少华;副局长、党组成员:陈荣平、谢小明、潘朝铭;总工程师:杨布华;纪检组长:吴庆照;调研员:何其楚、文柱荣。2012.07至今局长、党组书记:雷少华;副局长、党组成员:陈荣平、谢小明;总工程师:杨布华;纪检组长:吴庆照;调研员:何其楚、文柱荣。
主要职能: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和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和矿山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和农用地转用审核工作,指导、审核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实施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有偿使用和划拨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及本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与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市国有土地资产,并对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管理本市区乡(镇)、村各项用地,实施和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开展城镇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编制工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对评估的土地价格实行备案。
(七)依法管理和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统一负责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审批、登记、监督检查。负责征收本市区挂牌土地收益金。
(八)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依法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转让、出让、出租、抵押登记、审核或审批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地区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科学研究及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机构的人事教育、党的建设,政治思想教育,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剧各科室、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关系。负责局印章、文印管理。负责局领导秘书工作和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车辆调度管理、后勤、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负责《土地志》、《年鉴》等的编写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负责办理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劳动、工资、职称、退休等工作。参与对派出机构、下属机构以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人员职称管理和科技成功(项目)的推荐、推广、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局日常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局及所属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局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局党组抓好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局研究、制订本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案件。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局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局机关、下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负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本局机关、八步区分局和下属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编制财务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负责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协助做好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和使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资产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规划科技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矿山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审批工作。参与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用地规划的协调、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执法监察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对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等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产权流转和测绘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领导和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和审核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项。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耕地保护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起草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全市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规定;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负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管理。负责耕地开垦指标管理和耕地开垦资金统筹安排。负责指导全市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业务工作。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地籍测绘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草拟本市地籍管理办法,制订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计划;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程、标准,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草拟全市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租赁等变更登记。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测绘市场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初审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价格,管理本市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农用地分等定级,审核和批复县级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矿产管理科
负责采矿权登记、审核、审批、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负责采矿权转让、出让、出租、抵押的登记、审核或审批工作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年报以及矿业经济统计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和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
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进行实施和管理;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调查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