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3 17:15
根据《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贺发〔2010〕3号),设立市市政管理局(同时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能
将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一)市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容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照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燃气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政策、办法,实行行业管理。
2.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对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组织进行协调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负责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负责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涵、路灯、环境卫生、排水管道、公园、广场设施等)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停车场的申请;依照规章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协助相关部门搞好城区排、污水管网规划;负责城区排、污水管网建设和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监测;负责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制度;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工作;依照规章审核批准本市办理车辆清洗站(场)的申请。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搞好城区供水管网规划、建设以及防洪提、排洪渠的维护、管理。
4.负责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审批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协调、督促全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管理,依照规章审批发放《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800户以下),《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管理、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城区绿化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章核准、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申请;依照规章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的立项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进行审核。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以下相对集中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存放煤炭的物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1.履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党委日常工作,包括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委会、纪委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党委、纪委各类文件、信函的起草工作;负责受理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劳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劳保福利、职工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日常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秘、文书档案、行政后勤、机关固定资产、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局有关大型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负责组织编写城市管理志、年鉴、大事记的工作;负责局、局党委、局纪委印鉴的保管、使用;负责落实值班制度,受理城市管理部件、应急事件等信息,并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市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监控、信息报告等工作。
负责市政管理行政审批工作。
(二)市政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政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并参与城市市政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指导和规范市政建设市场;负责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监督;负责工程技术档案归集;负责全市已建成城市市政设施(道路、桥涵、路灯等设施)维护的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负责协同相关部门搞好城市排、污水管网规划,负责城市排、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燃气、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管理;负责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搞好城区供水管网规划、建设以及防洪提、排洪渠的维护、管理。
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章对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规章审批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网点)》,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参与研究、申请上报城市公用事业建设援助经费计划、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三)市容环境管理科
负责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管理工作。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依照规章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道路开挖、临时占道、建筑垃圾、道路硬块清理(包括商业占道)申请;依照上级有关法规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设置停车场、车辆清洗站、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等申请;负责全市环卫行业相关的资质审查。
(四)园林管理科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及申报、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广场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章核准、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依照规章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的立项及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进行审核。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相关的政策、办法及行业改革方案,在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承办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拟订、上报;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和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投诉;负责检查督促执法人员执法报告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培训制度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执行;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以及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总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制订本系统行业科技发展的战略、技术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市政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经费计划与成果的管理;组织开展科技评优活动;负责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范、标准,协调审查设计、监理、施工中较大的技术质量问题;管理本系统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活动。
(七)计财档案科
参与制定本系统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工作;组织制订基建、城市维护、大修项目、城市管理所需的资金计划和机关经费计划;负责汇总本系统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负责对城市维护费、本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办理本系统建设维护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管理;负责组织培训财务会计、计划、统计人员;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定工作。
负责对全市市政管理、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工程技术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保管及统计,并进行档案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按规定做好档案材料的查阅接待工作,出具有关资料证明;指导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市场管理信息数字化工作。
(八)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对全市集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安全消防、市场建设、开发和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审核批准并指导开展集贸市场的物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的维修、改造、开发和建设活动;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维护市场秩序;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积极为市民营造良好的集市贸易交易场所。
市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同时兼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2名。
(一)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仍由市市政管理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