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国宇

更新时间:2024-08-05 17:55

贾国宇,是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因火锅店卡式炉爆炸毁容,索赔160万,推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发展。

缘起

1995年3月8日,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正当大家举杯庆祝的时候,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了爆炸。当时的一幕在贾国宇父亲的脑海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头发都着了,身上的毛衣也都起火了。”突如其来的意外把在场的所有人都吓呆了,直到贾国宇的母亲听见女儿的呼救声,才从恶梦中醒来。

贾国宇在第一时间被送进了医院。经过抢救,她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脸和手都严重烧伤,留下了无法弥补的伤痕。贾国宇当年的班主任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细节:出事后的贾国宇跟一般的健康人不一样,她特别害怕阳光照射,所以不论什么天气,她都要捂着口罩、戴着大草帽来上学,如果不这样的话,她身上被烧伤的部分就很容易长出皮肤癌。

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正是因为卡式炉质量不合格,里面的燃料丁烷浓度严重超标,才导致了爆炸的发生。为了能给女儿讨一个说法,1995年年底,贾国宇的父亲将春海餐厅和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厨房设备用具厂告上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6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高达100万元。

争议

贾国宇的这场官司经过媒体报道后,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关注。一方面大家都痛心于花季少女的毁容经历,另一方面也惊异于贾国宇父亲在诉讼中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我国当时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会“异想天开”地提出这样的诉求?案件的代理律师王建平在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是这样解释的:“关于本案的精神赔偿问题,当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是永远难以平抑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该承担必要的精神补偿,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坚持的。”

在案件开庭的过程中,被告方一再辩称,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双方为此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庭审现场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回忆起十几年前的这次庭审,还有一个细节让人记忆深刻,就是100万的赔偿数额究竟如何计算出来的?毕竟在1995年的时候,“万元户”都是比较少见的,因为100万绝对是个天文数字。面对大家的这个疑问,贾国宇的律师王建平说:“其实当时的计算方法很简单,我就让贾国宇的父亲把握一个原则,就是你认为多少钱可以使贾国宇的内心得到抚慰和平衡,你就提多少钱。”最后,贾国宇的父亲在考虑了教育费用、未来的治疗花费、生活费的多方面因素后,确定了100万元的索赔金额。

意义

自贾国宇案件后,全国陆续出现了类似的判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

“司法解释”实施8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家庭装修不环保,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照相馆洗坏了老照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两口子离婚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究竟应该是多少?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厚达96页的鉴定书

贾国宇被烧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一年多,而且颇有影响。依据该法经营者不再向过去那样有幕前和幕后区别,而是一律面对消费者,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自主选择向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索赔,其主要目的是方便诉讼,方便消费者,让经营者共担责任。

可能出于考虑最终判决的执行问题,贾国宇选择了将三者共同推上被告席,而这无疑给法院审理带来了一个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三个被告到底谁才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三者中责任的比例应是多少。贾国宇使用中是否出现问题,春海餐厅提供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卡式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气雾剂罐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漫漫的审判之路也围绕着以上这几个问题展开了。

为贾国宇一案,法官奔波于多个部门和地方之间,国家技术监督局、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三零四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甚至跑到山东龙口去了解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鉴定无疑成为上述疑问得以解决的答案,但厚达96页的鉴定书和高达5万元的鉴定费无疑都证明了鉴定工作量之大,历时之长。

案件审理不仅要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还要解决贾国宇损害及赔偿问题。本案前后委托鉴定或评估4次,其中除国家技术监督局的鉴定是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另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四医院今后医疗评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会诊,均是为确定贾国宇的损害程度和今后治疗费用。应该说鉴定的期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进度,这两年当中,法官们一直在期待着各种鉴定数据。

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选择了1997年3月15日审理并宣判,由于媒体广泛报道,该案在当时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容纳300多人的大法庭里满满地坐着旁听的人,在前几排架满了各种拍摄器材,甚至还有电视台现场直播,合议庭的法官们就是在众多关注的目光中审理完案件的。

那一段时期,人们在人身损害的诉讼中提出精神赔偿的主张越来越多,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先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是个禁区,没有人敢涉足,没有人敢突破。而此案首次在判决中承认人身健康受损会导致精神利益的损害,导致精神损害的存在尚属首次。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万元。此判决随即生效。

判决后,案件被归纳为有三个突破: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主要指法院认定了权利主体健康权受侵害后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判决给予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判决书论证方式的突破,主要指法院不再以传统的简单、高度概括、模式化方式论述,而是采取了一种更具理性,将逻辑推理、法理精神和情感因素等综合考虑予以分析的论证方式;第三,社会平均寿命的采纳,在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进行赔偿的标准上,着眼于实际情况,采取了社会平均寿命年限作为合理依据,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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