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0 18:59
资产阶级法学,西方资产阶级法学。
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资产阶级革命和夺取政权时期,即从17、18世纪到19世纪初。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学的代表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它在历史上起过极大的进步作用,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格老秀斯到法国的卢梭,这些资产阶级法学家,曾提出过一系列法学理论,请如“法律理性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主权在民论”、“罪刑法定论”等等,不仅使法学在当时获得了生机,而且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和建立政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阶段是整个19世纪,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与劳动人民的矛盾日益加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已经不能满足资产阶级的要求,于是历史法学派便乘机而起,但由于其出发点与资产阶级的要求极不一致,也很快被历史淘汰。这一时期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却能适应资产阶级的要求,他们强调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研究,引起资产阶级的重视。第三个阶段是帝国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学(这里是指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其特点是派别众多,其中社会法学派引人注目,法国法学家秋冀以社会连带原则作为国家与法的基础,美国法学家庞德强调法律的适用过程与社会效果。这些观点曾被多数西方资产阶级所采用。第四阶段是二战以后,这一时期资产阶级法学的显著变化是:没有一个法学派别处于主导地位,各派既相互论争,又相互渗透,并扬长避短,相互吸收,大有融合之势,出现了所谓“统一法理学”。(2)第三世界民族主义国家的法学。这些国家大都采用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并基本上接受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但又有自己的特点:(1)大都是长期一党执政,不热衷“三权分立”;(2)对国家独立,民族发展极为重视并列为人权的重要内容、(3)因地区不同,各民族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法学又不一致,如伊斯兰国家将《古兰经》当作最高的法律。而有的国家则对习惯法极为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