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4 16:51
赐葬是古制,王公大臣死后,丧葬用费得到皇帝恩赐或遣官致祭,故名。
此制始于汉代。清沿古制,凡王、公、文武大臣丧,皆按品级或战功赐葬。葬例有全葬或半葬之别。顺治十七年(1660)定,凡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统有职任内大臣、镇国将军卒,给全葬。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加级至宫保者,视一品官给全葬;无加衔、加级,视二品官给全葬。侍郎无兼衔、加级而考满者,视三品官给全葬,未满者半葬;四品卿、少卿或兼衔,视四品只给祭品。护军统领、前锋统领、步军总尉任满给全葬,未满者半葬,并致祭一次。顺治十八年复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茔葬,知县、守备以上阵亡者,各依加赠之品级茔葬。凡满、汉文武官员原品致仕,恤典同。其葬银自百两至六百五十两不等,各依品级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