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

更新时间:2024-10-31 14:11

赔偿义务人,法学术语,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定义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医疗损害中的 赔偿义务人,是指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者。在民事诉讼中,赔偿义务人一般称为被告。被告是与原告利益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种类

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一般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均可成为适格的被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而且具有独立的可合法处置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被告,即可能的赔偿义务人。

医疗产品生产商、销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生产、销售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后者即为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医疗机构外自购医疗产品,否则患者很少单独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

血液提供机构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在被输入不合格血液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机构主张权利,后者即为此类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

1、机动车所有人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交通安全法第70条 [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 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 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 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 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 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 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 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 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 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 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 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 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 挂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 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 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2、 车主与机动车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来认定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适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应当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利益应当作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因机动车自身运行而生的利益,还应当包括朋友之间的借贷,交易往来上的客户服务,为出租车公司职员的休闲而将机动车借出等间接的利益。 因为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将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所致的损害由受害人转移到特定的人承担,转移之依据是民法学说上的报偿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即: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人虽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时,则作为利益追求的费用,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性原理,同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的实现是运行控制人(即驾驶员和驾驶员的使用人)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发生的,所以运行控制人不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虽然能通过保险、价格等方式分散交通事故所致之损害,但是如果责任保险的完善,竞争的存在,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所致的损害并不能分散。能分散的是汽车高度危险性实现所导致的损害。因为保险费支付以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赔偿金支付都有要计入商品成本,高度危险越大,损失越大,成本越高,利益获得越小,运行受益人必然要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性所致之损害,从而推动机动车设计制造水平,机动车零件质量和维修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机动车的危险性降低,由高度危险趋向于人类活动的正常危险。所以,不论是以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还是以危险控制之归属为标准,高度危险所致之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结果是一致的。

3、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第三者责任险,而且规定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在程序上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最 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具体内容为:保险公司具有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的身份;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这种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形式,不考虑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和的责任大小。另有学者认为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款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而且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

相关法律规定

赔偿义务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也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交通事故中的违约责任赔偿。《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经常会遇到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的竞合,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车辆维修、保管或借用期间的交通事故。

乘客事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客乘坐的客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可依客运合同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同时也可依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只能择一行使权利。

认定要点

1. 医院下设的门诊部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人。尽管门诊部的设立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但是他们不具备法人地位,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民营或私营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于公立医院。在实践中,民营或私营医院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原告在起诉时需特别加以注意,可以通过查询此类医院的工商登记档案来确定其具体名称。

3. 开办个体诊所的医生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人。在法律地位上讲,个体诊所系属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个体工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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