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9 17:05
赖泽华,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广东紫金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1984年09月后在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习;
1988年08月后任河源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员;
1991年06月后任河源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副科长;
1994年03月后任河源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6年05月后任河源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后任河源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03月后任河源市源城区委常委;
1999年07月后任河源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其间:2000年08月至2001年08月在广东省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国培训班<美国夏威夷大学班>学习);
2001年09月后任河源市东源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2002年12月后任河源市源城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3年04月后任河源市源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4年05月后任河源市委常委,源城区区长;
2004年06月后任河源市委常委,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5年08月后任河源市委常委,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其间:2005年09月至2008年06月在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7年12月后任河源市委常委、秘书长(其间:2009年05月至2010年08月挂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
2012年01月后任河源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3年12月后任河源市委常委、副市长,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副总指挥;
2015年02月后任肇庆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5年04月后任肇庆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年07月后任肇庆市委副书记、市长、肇庆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03月后任肇庆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肇庆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04月后任肇庆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6年07月后任肇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6年08月后任肇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9年10月后任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候选人;
2020年05月后任中山市委书记(至2021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曾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中共十九大代表,十二届广东省委委员,十三届广东省人大代表(2022年1月辞去)。
2023年2月18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其中,因中山市水污染防治失职失责问题,责令时任中山市委书记赖泽华作出书面检查。
2023年5月12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赖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原一级巡视员赖泽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赖泽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金、借用他人车辆;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亦官亦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私欲膨胀,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项目承揽、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赖泽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赖泽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10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原一级巡视员赖泽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赖泽华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原一级巡视员赖泽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赖泽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赖泽华利用担任河源市委常委、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委秘书长、副市长,肇庆市市长、市委书记,中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