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9 15:41
赞比亚议会起源于独立前的北罗得西亚议会。北罗得西亚议会第一次会议于1924年5月23日在利文斯顿市(北罗得西亚第一个首都)召开。
现议会于2006年11月选举产生,是赞比亚有议会制政府以来第21届议会,也是南部非洲地区成立时间最久的立法机构之一。
赞比亚实行一院制,根据赞比亚宪法第62条规定,赞比亚议会全称为“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是赞比亚“国会”(Parliament)的主要载体。在赞比亚,国会=总统+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议长+150名直选议员+8名任命议员。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总统可以宣布举行全国各级选举,并对拟实施的法律有最终批准权,但不能在议会中任职。国民大会由直选议员和任命议员组成,肩负议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立法、批准征税、监督政府工作等职能。
议会不具行政职能,对行政官员无任命权(由总统任命)。但行政机构为顺利执政,必须避免在预算等重大问题上在议会遭到否决。如行政机构在重大问题上得到议会的支持,就称之为“得到议会信任”。一届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顺利正常运转,这一原则被称为“政府负责制”(即政府向议会负责)。此为赞比亚国家体制的基本原则。
赞比亚实行总统、议会、地方政府“三合一”大选由赞比亚选举委员会负责有关选举事宜,赞比亚共有150个选区议席,经选区选民公投,产生议会议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如席位因故产生空缺,则马上举行补选,此届议会为2006年11月选举产生。此外,总统可自主任命不超过8名议员。
凡年龄在18岁以上的赞比亚公民均可参加议员选举投票,年满21周岁且能熟练使用赞比亚官方语言的公民都有权当选议员,但以下人员除外:
1.已宣誓效忠别国;
2.依据赞法律被判决或宣布为心智不健全的;
3.被赞法庭或相当权力机构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的;
4.依据赞法律被判决或宣布为破产且债务尚未清偿的;
5.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拘禁的;
6.在被提名前5年内曾因刑事犯罪服刑的;
7.总统或有效总统候选人;
8.议会有权规定,凡正在从事负责或有关国民议会选举或涉及选民注册工作的人无权参选,具体细则由议会规定;
9.议会有权规定,凡是被任何法院宣判有罪或被议会认定有过错的人,且与国民议会选举有关的,或者正在就此进行申诉的,无权参选,但期限为不超过5年;
10.以下人员不得参选:
a.由国防法规定的军事力量、军校、国民服务队及其他国家安全力量;
b.赞比亚警察力量、安全部门、反腐委员会、监狱或其他国家安全力量;
c.赞比亚宪法第61条规定的公共服务部门;
d.教师;
e.由议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赞比亚议会职责主要包括立法、批准征税和政府财政支出预案、监督和评估政府工作等职能。
(详见后文议会立法程序)
议会每年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授权政府使用公有资金,议会对财政的年度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宪法意义。议会每年召开专门会议,以通过议案的形式,授予政府在一年内的征税或使用公有资金的权力,以实行对国家财政的严格控制。但为保证借款给政府的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偿还公债和支付债务利息可以不经议会批准,直接拨付。不论赞政局如何,债务都可以得到清偿。政府财政年度始于每年的1月1日,终于同年12月 31日。政府必须向议会提交关于每财年公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建议,也就是财政部长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时向议会提交的预算报告。预算报告通常在每年1月最后一个星期五提交给议会,从下一周的星期二起,议会用3至5天的时间讨论预算报告。议会将预算报告交由综合委员会进行审核,2个月后审核完毕,议会颁布分配法令(THEAPPROPRIATION ACT),授权政府可以调拨议会批准使用的资金。政府可以追加预算,但仍需议会综合委员会审核,报议会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
1.质询(QUESTIONS)
议员可以向政府各部长就其负责的事务提出质询,部长应在21天内作出答复,议员如不满意,可以提出补充问题,以便进一步厘清事实。除了口头提问外,议员们还可以要求部长作出书面答复。部长同样应在21天内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将在议会期刊上予以刊登。
2.评议(REVIEWS)
每一财政年度,议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对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政府各部及国有企业的年度报告必须在每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议会,供所有议员审议。
3.申诉(PETITIONS)
议会法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议会提出申诉,要求议会制定新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也可以要求议会对其过去遭受的冤屈进行平反。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诉人必须是在已经穷尽所有合理的途径之后,才可以寻求议会解决。每一申诉都将交由一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该委员会将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听取申诉人证词。经调查,该委员会上报议会,并提出解决建议,政府须在被告知有关解决建议的60天内作出答复。
4.动议(MOTIONS)
动议是指“向议会或其下属某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议会或该委员会就某事采取某种行动、下达某种命令或表述某种意见的建议”。最重要的动议是由议会后座议员提出的,被称为“实质性动议”(SUBSTANTIVE MOTIONS)或“辩论题目”(SUBJECT OF DEBATE)。实质性动议是指议员就某一具体问题的政府政策有机会参加严肃辩论的动议。如动议通过,它将代表议会的整体立场。实质性动议通常在周三下午讨论,如没有结果,则在第二天继续讨论。
赞比亚议会议长是议会首脑,议长是议会的发言人和对外交往代表,主持议会辩论并确保议会工作进展有序。议长有权决定议员是否可以在辩论中发言或在质询时提出补充问题。议员提问时必须起立发言。
议长是所有议会程序、法案、文件和出版物的管理人,议长决定议会有关程序问题,议长裁定成为以后议长的援引先例。
议员与总统交往须经议长。议长对议员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可要求议员收回言论、道歉直至暂停议员资格并驱逐出会场。
议长是所有委员会主席,但实际主要负责议事规则委员会。
按规定,议长是英联邦议会协会和各国议会联盟大会赞比亚分会主席。
议会下设三类、共18个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委员会(3个)
1.议事规则委员会
负责议会议事规则的制定、管理和实施。议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总统、财政和国家计划部长、首席督导和另外4名议员。
2.特权、缺席和后勤服务委员会
负责检查议员的特权与豁免、缺席和后勤待遇。
3.改革和现代化委员会
负责议会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总务委员会(4个)
1.政府保证委员会
负责检查政府的各项保证、承诺的落实情况。
2.授权立法委员会
负责检查经议会授权拥有制定、颁布法律文件的机构的工作情况。
3.评估委员会
负责检查财政预算和政府开支情况。
4.公共财务委员会
负责检查政府公共收支账目情况。
部门委员会(11个)
1.地方政府、住房和酋长事务委员会
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和住房部的日常工作。
2.经济事务和劳工委员会
负责监督财政部、工商部、矿业部、劳工部的日常工作。
3.交通、工程和供应委员会
负责监督交通部、工程和供应部的日常工作。
4.农业和土地委员会
负责监督农业部和土地部的日常工作。
5.教育、科技委员会
负责监督教育部、科技部的日常工作。
6.法律、施政、人权和性别委员会
负责监督司法部、内阁办公室和性别发展部门的工作。
7.体育、青年和儿童委员会
负责监督体育、青年和儿童发展部的日常工作。
8.新闻和广播服务委员会
负责监督新闻和广播服务部的日常工作。
9.国家安全和外交委员会
负责监督国防部、内政部和外交部的日常工作。
10.卫生、社区发展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负责监督卫生部、社区发展和社会服务部的日常工作。
11.能源、环境和旅游委员会
负责监督能源部、环境和旅游部的日常工作。
新议会经全国大选产生后,其第一次会议由国民大会秘书长主持选举产生议会议长和副议长。随后,议长首先宣读就职誓词,然后其他议员宣誓就职。议会各委员会副主席均由议会任命。
议会实行投票表决制,多数情况下,投票不拘形式,对于某些比较正式的表决,赞成或反对票数将被记录在案。
每次全国大选结束后,总统将在议会发表演讲,宣布新一届议会的成立。每年年初,总统还要在议会发表演讲,表示议会本年度会议正式开始,主要介绍政府将要实行的政策和法规条文。该讲话被称为“总统议会讲话”。议会随后将通过“感谢总统讲话动议”,对该讲话进行为期2周的讨论和评估。
每天由议长主持的会议称为“公务会议”(BUSINESS MEETING),负责安排议会事务。副议长、综合委员会副主席和各秘书长参加会议。会议结果公布后,全议会照此日程安排全天工作。
议会一年召开3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从1月中旬到3月底,第二次在6至9月之间,第三次会议在10至12月间。议会每周二、周三、周四 14∶30至20∶00和周五09∶00至13∶00召开会议。如有紧急情况,议会可另选时间召开会议。部门委员会在议会开会期间,每天上午开会,议会休会期间,也将定期开会。
提请议会审议的法律称为“议案”(BILL)。任何议员均可依照程序,草拟并提交议案。大多数议案是由政府部长提交,被称为“政府议案”。议案经三读才能在议会获得通过。一读不对议案进行辩论,如议会同意审议,则作为第一次通读。二读对议案进行辩论,以决定议会是否希望该议案获通过。自1999年1月起,议案一读通过后,可以被转至议会下设某部门委员会作详细研究。该委员会将征求公众对该议案的意见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意见征求完毕后,该委员会将听取愿当面阐述意见者的陈述,委员们可以当场提出问题。待该委员会完成对议案的审核后,将向议会提交报告,指出拟对议案作出修改的地方,待该报告向议会和公众公开后,举行二读。二读时,议会将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辩论,如议会同意其修改意见,则对议案作相应修改。在议会同意对该议案进行三读前,议会综合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将对议案作最后一次详细修改。三读是议案通过的最后一关,议会再次辩论决定是否通过此案。通过的议案送交共和国总统签署后,方可正式成为法律,付诸实行。
议会法令(ACT)可以授权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法规(REGULATIONS)或细则(BY LAWS)。这些法规和细则一经公布即被称为“法律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获准制定颁布法律文件的机构将受到严格的监督,以防止议会立法权被移至行政机构,产生无法预料的结果。议会将审核法律文件的权力交给“授权立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每年年底向议会作报告,提请注意任何不当的法律文件。政府必须在60天之内对此作出答复。
议会各党均有督导,执政党多民运(MMD)为首席督导(Chief Whip)。
开会地点
自1968年起,议会开始在新址曼达山办公(该山系卢萨卡市区制高点,为“卢萨卡酋长”王宫旧址,卢萨卡市名即由此得来)。议会开会地点在一楼的大会堂内,部门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在各自办公室内。
秘书处和档案
议会秘书长负责向议长和议员们解释议会程序,还负责出版议会文件,保管议会档案等工作。其下属人员负责协助议员处理日常议会事务。
秘书长办公室下属部门
工作日志、法律、调研、委员会、出版、图书馆、行政与人事、公共关系、财会、内部审计、服务、安全、议会旅馆。
赞议会规模较小,并未设立独立的外事工作机构,出来访由秘书处负责,赞议会中尚未设立对华友好小组,赞议会是英联邦议会协会和各国议会联盟大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