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1-07 17:16
赵红专,男,汉族,1958年4月生,陕西千阳人,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曾任陕西省西安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1975.01—1978.01 陕西省千阳县水沟公社插队劳动;
1978.01—1991.02 兵器总公司西光厂检验处试验站工人、主任,检验处试验中心主任、检验处副处长(其间:1982.07—1987.07参加西安交通大学夜大工业自动化专业学习);
1991.02—1995.02 兵器总公司兵器工业第一环境模拟与可靠性试验中心主任,西光厂质检处处长、质保部部长、副总工程师;
1995.02—1996.02 兵器总公司首期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2—1997.05 兵器总公司西光厂厂长助理(其间:1996.09—1999.07参加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习);
1997.05—1997.08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高科(集团)公司投资开发部负责人;
1997.08—2001.05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局长(正处级);
2001.05—2005.01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2005.01—2005.0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西安市分会会长、党组书记;
2005.08—2006.1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西安市分会(西安国际商会)会长;(2002.09—2006.09 参加西北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6.11—2008.05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主任;
2008.05—2011.01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11.01—2011.03 陕西省西安市委常委,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
2011.03—2012.04 西安市委常委,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西安沣渭新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2.04—2013.05 西安市委常委,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
2013.05—2017.01 西安市委常委,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7.01—2017.02 西安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2017.02—2017.08 西安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2017年2月23日,政协西安市第十四届一次会议闭幕,赵红专当选政协西安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副主席。
2017年7月3日,据陕西省纪委消息:西安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赵红专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8月31日据陕西省纪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对西安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赵红专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红专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多次违规接受他人安排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和宴请,收受他人所送礼品、礼金和消费卡;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赵红专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毫无党性原则和党性观念,说两面话,耍两面派,做“两面人”,思想堕落,道德败坏,顶风违纪,恣意妄为,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红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6月20日上午10点30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赵红专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红专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专在担任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局长、西安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主任、西安市委常委、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土地征用、协调办理土地手续、承揽建筑工程、项目进入产业园、企业经营发展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赵红专于2008年至2016年间,非法收受财物1130万元人民币、106万美元、20万欧元、20万新加坡元、20万港币、10.3千克黄金、5幅画,共计折合人民币2491.8709万元。
其中未退回的财物251.6103万元人民币、20万新加坡元、5.568万美元、500克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403.42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红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红专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罪行,系坦白,且其积极退还了大部分赃款赃物,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红专表示认罪服法,当庭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