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

更新时间:2024-07-29 12:38

赵长青,男,汉族,1953年7月生,辽宁义县人,研究生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副主席。

人物履历

曾任黑龙江团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兼省文联党组书记等职;

2002年11月,任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

2005年12月,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秘书长;

2014年4月,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2015年12月,任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

2018年6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10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和山东省监委消息: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书记、原副主席赵长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监委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20年6月,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书记、原副主席赵长青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长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长青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8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书记、副主席赵长青受贿一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长青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批中国书协会员、当选中国书协理事、协调工程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6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长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赵长青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赵长青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赵长青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长青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国书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批中国书协会员、当选中国书协理事、协调工程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12名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6.652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长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赵长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长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开除会籍

2020年12月23日,中国书法家协会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主席团同意,决定开除赵长青(会员证号5597)中国书法家协会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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