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08:54
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超过规定限度。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运输车辆的车辆长度、车辆宽度、车辆高度和车货总重量。在车辆超过此标准时称之为超限。
超限车辆上路前应在当地交通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每张通行证只使用于一次运输,当本次运输结束时通行证作废。
行驶车辆超限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