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更新时间:2023-02-18 23:29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总部制定的全球经营战略的框架下,从区域级层面上对区域内数个国家的总公司各项活动(生产、销售、物流、研究与开发活动、人才培养、融资)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制定公司区域性经营战略的组织形式。

地区总部职能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作为联系公司总部与海外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中间组织形式,在公司全球网络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一方面,跨国公司以各地区总部为单位制定地区性战略,并构筑地区性网络,以促进地区内经营资源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又将公司的地区性网络相互联结起来,构筑区域间网络,以谋求经营资源在全球尺度上的高效率利用。

地区总部的核心职能是促进公司各种经营资源(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资金资源等有形资产和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诀窍等无形资产)在区域内的有机联系和相互利用,并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地区总部选址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选址主要是依据其职能要求进行的,影响地区总部选址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环境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作为跨国公司管理地区内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机构,聚集了该地区优秀的管理人才、大量的资金、重要的研发机构,这些都使得地区总部成为 极其敏感的部门。根据 “ 经济学人情报组 ” 对 1100 家来自北美、欧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跨国公司在选择地区总部时,最看重的基本因素是该地的政局是否稳定。

设施条件

调查结果显示,基础设施条件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选址时考虑的仅次于政治稳定性的第二重要因素。地区总部作为跨国公司设在国外的重要决策和管理部门,为减少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需要掌握大量的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及其变化趋势,且与公司总部和地区内子公司保持沟通。这些信息不仅交换量大,而且又多为跨国公司的国际交换,因而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如同轴电缆、光缆、交换机系统、传输装置、卫星天线等的要求很高。同时,地区总部的业务活动,需要一系列与人员流动、业务交流相关的基础设施作保障,因而对国际航空港、高速公路网、国际饭店设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设施有较高要求。当母公司选派常住人员时,还会对生活环境及子女教育提出较高要求。

区位条件

地区总部的主要使命是管理域内子公司,为其提供经营支援服务,并协调和调整相互间关系,因此地区总部在选址时格外重视地区的中心性。此外,地区市场的规模及潜力也是决定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重要因素。

政策环境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东道国的投资实体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直接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营运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直接关系到其职能能否快速有效实施。因而东道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与政策环境及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便成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十分关心的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较低的市场准入壁垒;宽松的外汇进出限制;自由灵活的资金调度;便利的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一定的税收优惠;完善的法律、司法体系;高效率的政府服务等。

服务业集聚水平

地区总部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现代服务业的支持。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可以使地区总部享受外部经济效应。因此,地区总部总是倾向于建立在中心城市的中心商务区( CBD )。这样,区域内的金融、证券、保险业、房地产业、广告业、市场调查、会计、法律事务以及信息服务业的发育状况等为跨国公司所关注。

人力资源条件

地区总部的核心职能是促进公司各项经营资源之间的整合与创新,这必然要求地区总部拥有最出色的经营管理人才。因此,所选城市必须要有大量符合现代市场竞争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供应。

设立的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审查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经营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就业许可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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