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1:13
车辆管理是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登记检验车辆信息,考核审验驾驶员,核发车辆号牌、行车证和驾驶证,监督车辆的制造、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管理非机动车。目的在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交通安全,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车辆进行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车私用时下俨然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公司企业,公车私用已成诟病!
货车用油量严重超过实际用油量致使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一直困扰领导者的一个大难题,以往是以员工的个人素质与职业道德来自我约束的,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使之下不少司机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益特别是油价不断上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利润亏损!
不少媒体报道了一些消极怠工,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达站点晚点少则十几分钟多则半个小时之久给市民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司机给出的解释也是五花八门,不只是公交司机,其他企业的司机消极怠工的现象也非常的严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的工作效率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不少司机为了一己之利,通过非法途径弄来过路费发票,以此向公司报销,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杜绝这一现象管理者可谓是想破了脑袋!
有些司机不管自身的安全、车辆的损耗和公司车辆罚单而违章驾驶,比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等,这种做法不仅是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除了以上几点企业在管理车辆时还会遇到其他一系列问题,比如乱报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私自将车辆借予他人、乱停乱放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
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本企业、行之有效的企业车辆管理制度;如从车辆采购到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车辆使用申请使用、车辆出货清单要做出有效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要定点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的责任由司机本人承担等等,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来解决企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技术上,可以在企业所有车辆上安装GPS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但这需要企业增加一笔设备支出。
车辆管理系统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跟踪,同时还可以针对那些无法实时对车辆监控的管理者可利用车辆管理系统的历史轨迹回放功能来查看车辆的位置等相关信息也可查看车辆的当日当月的行驶里程等等,也可以测量车辆油耗、水泥车的卸料装料。对于有需要对车内的状况进行监控的也可以装载摄像头。
安装车辆管理系统是从技术层面上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车辆管理系统已经成为企业现代化管理、风险控制、降低企业车辆运行成本、控制车辆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已下发通知要求2011年8月1日开始新出厂得;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车辆必须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GPS终端,未安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可见国家已经着手推广此类产品在车辆管理方面的运用了!
一般的GPS对企业车队的监控管理有一定的局限性,市场上的产品大多都是单一的GPS功能模块,一些企业苦于找不到一款能集成GPS定位和车队日常信息管理、油耗统计、故障诊断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品,结果只能逐一购买不同功能的产品分别使用,这样既增加了成本(除购买外还包括管理人员及维护费用),也不能实现高度的兼容。车队管理的信息化不单是能够实现定位监控这些基本的功能需求,而更多的应该关注车队运营的一体化管理。
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车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车队运营的一体化管理,提高效率并减少成本,可以参考基于车联网(IOV)的解决方案。首先给出IOV的体系架构——端管云,然后在该体系架构基础上提出车队管理的框架及解决方案,最后从四个方面分析此方案可以为企业车队管理带来的主要效益。
2013年1月15日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规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据悉,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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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该《规定》共11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长:陈德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主任: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部长:孟建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部长:周生贤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安全性原则: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2.先进性原则:依靠科学进步,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
3.经济性原则:低费用、低消耗,提高运输效率。
4.适用性原则:坚持符合企业运输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