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9 10:47
转出投资是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并经批准转拨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内容包括:(1) 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指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拨给主办单位的投资,以及为修建铁路专用线等工程而拨给承办单位的投资。(2)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指参加统建住宅,按规定拨付统建单位、建成后产权不归本单位所有的投 资。(3) 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指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报经批准,无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4)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指大型项目和新工业基地建设,按规定拨付的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5)支付商业网点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商业网点费。(6)供电贴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电力部门110千伏以下的供电贴费。建设单位应设置“转出投资”帐户核算。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转出投资支出数;余额表示本年度发生的转出投资总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余额全数从贷方结转有关帐户。本帐户下应按照明细项目和单位户各设置明细帐核算。
转出投资的主要包括: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支付商业网点费和供电贴费等。转出投资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转出投资”.科目及按其内容设置的所属明细科目来进行的,它的借方反映发生的各项转出投资,余额反映年度内发生的转出投资,贷方在年度内不登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将上年度借方余额全数冲转“基建拨款一以前年度拨款”或“待冲基建支出”,记入贷方。
转出投资的核算方法如下:
1.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承建单位投资和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以及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借记“转出投资”,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
2.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各项转出投资支出时,应借记“转出投资”,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3.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随同工程价款一并承付的,借记“转出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
4.移交其他单位的未完工程,借记“转出投资”,贷记。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5.在下年度建立新帐时,应将“转出投资”的年末余额全数冲转,拨款单位冲转“基建拨款一以前年度拨款”;投资借款单位冲转“等冲基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