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1 17:33
三角贸易指通过协议在三国之间互相搭配商品保持贸易收支平衡的贸易。它是两国之间的贸易不能实现平衡时,把两国贸易扩 大到第三国关系上产生的。这种贸易比双边贸易较有利于互相调节,解决外汇支付上的困难,是双边贸易的扩大。它具有多边贸易的一切特点,其性质属多边贸易。
三角贸易的方式,共有下列二种情形:
①实际货物通关进口后,再运出口者,此是转加贸易。
②货物实际并未在我国进出口,径由生产国直接运交买方,但是单据文件之押汇或托收则经过我方厂商的处理者。此种仅为单据流转(Documents Process)而已。
对于前者,由于弊多于利,不宜准许,而后者,则可逐案加以考虑。事实上,从事三角贸易的业者,大部分也以后果者(Documents Process)。例如:香港是三角贸易的佼佼者,日本、新加坡等地的贸易商也多从事三角贸易者,但是不管怎么样,他们从事三角贸易的方式均如出一辙,都有以Documents Process居多。
鉴于我国贸易发展的情势,此种Documents Process的三角贸易方式,事实上无可避免,且将来也可能成为重要贸易方式之一。故为配合国内外贸易现,原则上,政府应予受理,但须就下列各点逐案加以审定,以免产生弊害:
①无损于我国国际贸易信誉的三角贸易者。
②有利于我国外汇利润的三角贸易者。
③不影响我国涉及影响配额者。
④申请人应以合格登记的贸易商为限。
贸易商于从事三角贸易之时,应将有关贸易的双方国别、货品名称、规格、交易内容、买卖合约、运输方式,以及为何须经由我国始能完成交易的原因详说明。并须检附有关单证,函送国贸局第三组审查,如经核准之后,转请中央银行外汇局接办(此不用输出入境签证)。
中央银行外汇局于接得外贸部通知后,即可指定国内外汇银行专案处理。其要点如下:
①外汇银行凭买方开来的L/G,另开L/G给生产国的发货人,请其径行发货。
②接受国外信用证与开发信用状至国外,其所来往的指定银行,必须为同一银行,以利处理。
③交易条件,应以C&F或CIF为准,并需以同一货币报价。
又三角贸易的货品,如须暂时卸入保税仓库者,也应依规定径向海关当局申请核办。
以上是对“三角贸易”这个名词与概念,扼要地提出说明,因为我国并未极力提倡三角贸易,国内贸易业者对此认识不深,加以其他种种法规未能密切配合,一旦从事三角贸易则会发现困难重重。不似新加坡,由于是自由港,并无进口税的顾虑,所以,比较能放胆进行三角贸易,而且已经有所成就。我国企业家如果还在画地自限,势必无法在三角贸易方面取得成果,这等于自己扼杀了一条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