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10:03
明初工匠分为由外地调到京师的称“轮班” ,籍隶各行省。每三年或一、两年到京师服役三个月,轮班更替,属工部管辖,可免全家其他科差。派在本地服役的又有两种: 籍隶京师的称“住坐”,每月服役10天,属内府内官监管理;留在本府织造、织染等局服役的称“存留” 。
后又按照工役繁简,更定轮班匠,分作二年一轮、三年一轮和四年一轮,由各行省遣派到京师,服役期间都是三个月,属工部管辖。匠户世代承役,因不堪封建政府劳役的苛重,逃亡很多。明宪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 开始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制度,以缴银代役,不愿出银的仍旧当班。明世宗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轮班匠一律改为征银。普遍实行“匠班银”制,不会匠户当班,但匠户对封建政府的劳役义务仍旧存在。
《明会典·工匠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将赍原编勘合为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完日随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复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