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

更新时间:2024-06-13 15:24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Manifest )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包含内容

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亦称“舱单”

重要作用

对外贸易中它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

舱单的形成

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进境: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电子数据

出境: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即后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舱单海关管理规定

新加坡

承运人在新加坡不提前申报舱单,根据新加坡进出口条例第 11 条和 12 条,对于承运人 ( 包括无船承运人) ,无论进口和出口,新加坡海关都不要求提前申报舱单,只是将舱单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比对和核销。作为海运或者空运承运人,承运人需要在运输工具进境后 17 天内将 “舱单核对说明” ( Manifest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MRS) 发送给新加坡海关。

出口货物信息提前申报在供应链安全日益受到关注的全球大背景下,新加坡作为安全可信的贸易枢纽,必须要保证进出新加坡货物的安全,依靠信息的提前获取可以帮助做出高效可靠的风险分析。根据世界海关组织 《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 以下简称 《标准框架》) ,成员国应对出口货物提前获取电子信息以识别货物风险。自 2013 年 4 月起,新加坡海关规定,所有出口申报必须在货物出口之前完成 ( 提前出口申报,AED- Advance Export Declaration) ,其中包括不征关税的货物和不涉证的货物。在 2013 年 4 月之前,不征关税和不涉证的货物可以在货物海运或空运出境后3 天内完成申报,而在 2013 年 4 月之后,必须提前申报。提前获取申报信息可以帮助新加坡海关做出及时可靠的风险分析,对高风险货物做出预判,仅对重点货物实施查验。

香港

香港海关不要求提前申报舱单,就货物查验方面,海关会向由远洋轮船载运的海运集装箱货物的船务代理集装箱码头经营人、仓库经营人及收货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货物舱单供海关审核。除传统的纸质处理方法外,海关也鼓励承运人在货物抵港前,通过电子方式向货物的收货人、船运代理、货柜码头经营人及仓库经营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们将货物移往收货人、船主或船舶代理指定的场所供查验。至于非集装箱运输的海运货物,海关会调派人员到船上或装卸货地点,例如公众货物装卸区或浮标进行突击搜查行动。船长或船舶代理人必须应海关的要求,就进口或出口货物递交舱单。

美国

提前 24 小时申报制度,美国 “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海关根据 “集装箱安全倡议” ( CSI) 计划,提出了有关装船前 24 小时申报货物舱单的法案。对所有停靠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船舶,美国海关单方面强制要求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人 ( NVOCC) 在境外港口装船前 24 小时,必须向美国海关的 “自动舱单系统”( AMS) 预先申报集装箱内所装载货物的舱单资料。在实行舱单申报制度后,美国海关不断致力于整合 AMS 系统,2015 年前海运货物和陆运货物舱单申报已由 AMS 转入 “自动化商业环境 ( ACE) ”系统。2015 年 5 月 1 日,空运货物舱单申报也由 AMS 转入 ACE 系统,至此,所有货物舱单申报全部由 AMS 转入 ACE 系统。根据美国海关有关货物装运前 24 小时舱单预申报的规定,对于每一票进入美国的货物,承运人都必须以 EDI 的方式向美国海关的 ACE 系统提供四大类 14 项的舱单信息。这十四项信息分别是: ( 1) 运输工具到达美国前所停靠的最后一个口岸; ( 2) 承运人的标准数字编码( SCAC) ; ( 3) 承运人航次编号 ( 航班号或汽车牌照号) ; ( 4) 运输工具抵达第一个美国口岸的日期; ( 5) 承运人海运提单号 ( 空运提单号) 及提单总数、主单和分单; ( 6) 承运人接获输往美国货物的第一个外国口岸; ( 7) 包括重量在内的货物的详细描述 ( 空运货物要求提供件数) ; ( 8) 托运人全称、地址及 ID 号码; ( 9) 收货人及货主代表的全称、地址及 ID 号码;( 10) 船名、船籍及 IMO 编号 ( 航空公司名称) ; ( 11) 货物装船的外国港口 ( 空港) ; ( 12)危险品国际标准代码; ( 13) 集装箱号; ( 14) 集装箱铅封号。

10+2 安全申报制度提前 24 小时舱单制度实行五年后,美国对进出口及过境货物的反恐安全管制进一步强化,2008 年 1 月 2 日,美国海关公布了酝酿已久的 《进口商安全申报及对承运人额外要求》 的管理规定初稿 ( 以下简称 “安全申报规定”) ,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因安全申报规定中要求美国进口商向美国海关申报 10 项内容,要求船公司提供 2 项内容,亦被美国业内人士称为 “10+2”安全申报规定。美国海关在发布安全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称: 2008 年以来,在美国港口卸下的集装箱中货物的信息主要来自船公司和 NVOCC 的申报,为了能更有效和更有力地对货物风险进行评估,需要有关方提供更多的货物资料; 在提前 24 小时舱单申报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货物资料能够帮助美国海关提高对高风险货载的识别能力,对防止走私、防止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偷运到美国和保证货物安全都是合理和必要的。根据安全申报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对于从其他国家运往美国的货物,美国进口商或其代理须至少在货物装船之前 24 小时提供下列内容 ( 如随后出现变动,则需在装运船舶抵达美国港口之前向美国海关提出更改申报的要求) : ( 1) 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即商品的最终制造者、组装者、生产者或种植者的名称和地址,或是出口国成品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 ( 2)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销售商或同意销售该商品的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 3) 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15新所知的购买方或同意购买该商品的购买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 4) 接受货物方的名称和地址,即货物由美国海关放行后,计划接受货物实物交付,也就是第一个接受货物人的名称和地址; ( 5) 货物的装箱地,即货物在实际上装入集装箱之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 ( 6) 装箱人的名称和地址,即将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或安排货物装箱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是大宗散货,则提供货物所在的准备发运地的地址和名称; ( 7) 进口商编号,即美国国内税号 ( IRS) 、雇主身份识别号码 ( EIN) 、个人社会安全号码 ( SSN) 或 CBP 注册号码; ( 8) 收货人编号: 最终货物收取方的 IRS、EIN、SSN 或 CBP注册号码; ( 9) 原产地国; ( 10) 美国协调关税税则中六位数字的商品编号,品名号前6 位是必须要的,也可以申办完整的10 位品名号,如果是用来在美国海关清关,必须申报10 位完整的品名号。安全申报管理规定中要求船公司提供的两项信息分别是: 船舶的装载位置计划资料( Stowage Plan,也称为船舶贝位图) 和装载集装箱的状态信息 (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集装箱状态信息) 。船舶的装载位置计划资料须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港口后 48 小时内通过美国海关认可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美国海关,包括船名 ( 含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船舶经营人和航次编号,以及集装箱经营人、箱号、箱子尺寸及类型、装载位置、联合国危规编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等。对于运往美国的集装箱货物,船公司在自己的设备追踪系统中出现下列情况后 24 小时内,须向美国海关提供集装箱状态通知: 确认接受订舱、进入堆场大门、进出码头、堆场和其他场地、装上或从各种运输工具上卸下、装运船舶离开或抵达某一港口、在码头堆场之内的移动、通知装箱或拆箱、装箱或拆箱完毕、进厂做重大修理等。通知中须包括: 状态标准代码、箱号、状态发生的日期和时间、空/重箱状态、状态发生地点、与此有关的船舶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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