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行为

更新时间:2022-09-02 14:20

辅助行为是指“独立行为”的对称。又称“补助行为”、“补充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构成其他法律行为效力实现条件的行为。如法定代理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约效力的行为。此种行为仅对基本行为起补充作用;它可以发生于基本行为之前,也可在其之后。辅助行为不同于从行为,它不以其他行为的有效存在为必要前提。

本身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只能用以说明或核对其他证据的证据。英美法证据分类中的一种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证人品格是否端正的证言,证明物证材料来源可靠的证言,说明证人精神正常的材料等,均属辅助证据。与“补强证据。不同,辅助证据本身不具有与案情的直接关系,不能独立说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且仅限于某些间接证据或个别情况的证明材料。补强证据是可以独立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且不限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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