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9 20:46
辉县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辉县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辉县市于1988年撤县建市,隶属新乡市,地处太行山南麓豫晋接壤地区,总面积2007平方公里,辖22个乡(镇)、办事处,540个行政村,人口90.8万。辉县是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文化先进县、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和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是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同时也是中国书法之乡、中华诗词之乡和“共工故里”。
2018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78.7亿元,增长4.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5.9亿元,增长6.5%,总量继续位居全省县级第10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33.2亿元,增长1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236元,增长9%;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325.4亿元、贷款余额166.84亿元,分别增长11.47%和14.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辉县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
辉县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辉县市乡村振兴局
辉县市信访局
辉县市审计局
辉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