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1 16:16
“辛者库”,是满文“sin jeku”的音译,含义为包衣管领下食口粮人。八旗之下的一个旗人组织——管领,这是一种包衣组织,而绝不是专门监管罪奴的机构。辛者库人分原有的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的,不能一概认定辛者库人皆是罪籍。内务府、王公府第、陵寝、行宫、庄屯皆有辛者库人服劳役。绝非如小说家言,发往辛者库,即是发往浣衣局洗衣服的。
“辛者库”,是满文“sin jeku”的音译,又有译作“身者库”、“新者库”或“薪者库”。辛(sin)汉意为斤斗或金斗,(金斗,量粮食之器,一斗八升为一金斗);者库(jeku)汉意为粮米。辛者库则为斗粮之意。
辛者库是满语“辛者库者特勒阿哈牛录”(sin jeku jetele aha niru)的简称,汉义为食斤斗粮之奴仆的佐领。
辛者库乃管领下食口粮人也。管领,满语称“浑托和”(hontoho),一个珲托和为半个佐领,因而又可称辛者库为“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
辛者库又名浑托和,浑托和是半个佐领的意思;浑托和即辛者库的满语称谓,而管领即辛者库汉语称谓。
辛者库人绝大多数并非罪奴
正因为有些论著把辛者库说成是专门监管罪奴的机关或收管罪奴的“刑外执法机构”,所以也就自然得出“辛者库人是被管束的罪奴”的结论。辛者库人是否就是”罪奴“?进一步说,史籍及档案中出现的大量的”辛者库人“,是否全是罪奴?
让我们先看官方典籍的记述。嘉庆《大清会典》在解释管领下人口粮的给发标准时说:”凡管领下俱为辛者库人,其无官地者,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至从前缘罪入辛者库人,其口粮一体支给。“(大清会典卷76《内务府 会计司》)这段记载告诉我们,所有管领下人都是辛者库人,其中分为管领下原有的组成成员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人“两种。显然,如果把辛者库人都算作罪奴是不正确的……档案中提供的辛者库人的数字还表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是管领成员的主体,因罪罚入辛者库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这些辛者库人绝大多数都是原管领下人,他们并非罪奴。而因罪打入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傅克东先生曾论述:”辛者库人分为内在和外入。“这种分析是确当的,我们认为,因罪罚入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只是少数”外入“者。所以,对辛者库人的身份地位,也应分而论之。
大内、王公府第、陵寝、避暑山庄、庄屯等皆有服役之辛者库人。
专以从事大内或王公府第等地贱役苦差为职。比如紫禁城内庭院、道路之扫除,“糊饰扫尘”、“三殿除草”、清除积雪,运送米面粮油、担水,运牛乳、木柴及玉泉山水,造办酱醋、饼饵、茶汤及淘洗果品,司管灯火、采买杂物,承应各处祭祀,及看守陵墓、牧放牛羊驼马,以及“各公事需用驱使”等等。一些内务府辛者库妇人所管的杂务如做祭品、针线活、打洗脸水等。皇室后妃各宫,每宫都配有一定数额的管领下妇人,侍奉主子日常起居生活。管领下人的子女也有侍奉主子及服役的义务。每年,包衣管领下女子要与包衣佐领下女子一起,备选宫女,先给各宫主子使令,有的到了一定年龄放出宫去,而有的则可能被皇帝看中,备列后妃(如孝仪纯皇后魏氏、孝淑睿皇后喜塔腊氏的祖上就出身于内务府包衣辛者库)。
包衣管领下人虽然属于奴仆,但他们的低贱身份只是对于他们的主子而言,在社会上,他们的地位不同于旗外贱民奴婢及八旗之中的旗下家奴,他们与后者有良、贱之分,有自己的独立户籍,可科举为官,可与良人通婚,并有权拥有奴婢。在旗人中,他们的身份低于旗分佐领下人及包衣佐领下奴仆,但大大高于旗下家奴。
辛者库人为官者也不乏其例,如孝仪纯皇后魏氏(即令妃)的祖父魏五十一,原为汉军旗旗份佐领下人,后缘事贬入辛者库,雍正朝时曾为内务府总管;雍乾两朝的名臣来保(嘉庆孝淑睿皇后喜塔腊氏的叔祖父),“原在辛者库”,雍正即位后便“授为内务府总管”,按当时为正三品官(雍正十三年后改为正二品);迓图,原“为安亲王属下辛者库,因王厚待之,朕(康熙帝自称)不次擢用,授为都统”,为从一品官。以上事实说明,笼统地认为辛者库人是最低下的奴婢、根本不许入仕为官,是不正确的,也未能确切地反映出他们的身份地位。
包衣管领下人还可以拥有私人产业,有些人又是出租而收取佃农地租的地租。仅举数例:内务府镶黄旗管领下护军福海,在良乡有“老圈地二段一顷八十五亩”出租;正白旗管领下苏拉佛住,在顺义县有“祖遗地五顷七十五亩出租;正白旗管领下披甲三音布,在南皮县有其祖名下”三个壮丁地“,镶黄旗管领下员外郎文兴,”有自置坐落定兴县洛浦等村共地一顷三十三亩“。这些土地,有的是自置,有的是国家授与的,其”老圈地“、祖父名下的”三个壮丁地“,就是清初圈地时按丁计田所授,也称为”官地“,他们对这些官地有一定的所有权。以上所举多是披甲当兵的一般管领下包衣人,至于当官的管领下包衣人家,其拥有较多土地而出租者当更多。
由于管领下男妇子女皆须服役,很多人家无力耕种所授之地,因而康熙元年规定:”各内管领属下无力耕种田地者,将田地收回,交各内管领,本身给与口粮。“……”管领下无业者,人各给以粮“,皇家主子令内务府发给他们”月米“为生……而且按月发,有保障。另外,管领下人还可当兵领取兵饷钱粮,雍正曾说:”内管领人等,即幼稚亦有钱粮,其披甲钱粮,乃分外多得之项。“如果家内有披甲之人,月领兵饷,则生活较为宽裕。如此看来,内管领下辛者库人的生活水平并不低于其他披甲食粮的旗人。由于八旗生计问题,旗人生活水平下降,而内管领下旗人因有”月米“,反倒显得优裕,为了保持平衡,皇家主子不得不将在北京的内管领下人的口粮削减或降低标准。
雍正以前,即便因罪罚入辛者库之人,也具有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一样的入仕为官的权利。如正白旗满洲人徐元梦,就是康熙二十六年,因罪免死后”荷校三月、鞭百、入辛者库“之人,三十二年便授为内务府会计司员外郎,五十二年又提升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二品官。此后才免隶内务府,”出辛者库,复旗籍“。雍正二年以后这种权利取消,这一年四月,雍正命八旗都统商议对亏空钱粮官员的惩处办法……如令入辛者库,将此等人之子孙永不叙用、不许为官,一切考试、捐纳等处俱行禁止,登记在案!”这段话也说明,以前发入辛者库者,并没有剥夺其入仕为官的权利,所以雍正为加重惩罚,才增加了这项规定。此后,凡是发入辛者库之人,无论其原来在八旗何种组织中,其本身及子孙入仕为官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乾隆登基后,这种惩罚有所改变,在大赦后不久曾发布如下谕旨:“旗人有因祖、父亏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责之罪者,如系闲散人,应准其考试……若本身亏空及缘罪枷责并原案载有不准考试字样者,不准考试。其有曾经发遣及入辛者库赦回者,本身均不准考试”。乾隆的这道谕旨,是旨在缩小以前发入辛者库人的打击面,犯亏空公帑之罪者既已废除全家发入辛者库的做法,犯罪者之子孙也就理“应准其考试”为官……而嘉道时期的宗室奕赓所说的入辛者库者“向例不许为官”,当是指犯罪者本人。以这句话来说明有清一代所有发入辛者库人身份地位之低下,是不确切的。另外,入辛者库之人还具有披甲食钱粮的权利……旗分佐领下人发入辛者库,就是降为管领下包衣,他们具有良人的等级身份,不同于最低下的贱民奴婢。
叶志如先生认为,辛者库从早期收编管束降民的机构,逐渐演变为收管罪犯家属的刑外执法机构,认为到辛者库人皆是罪籍,不许为官。王道瑞先生也是持类似观点的。
不过杜家骥先生和傅克东先生则认为辛者库人分原有的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的,不能一概认定辛者库人皆是罪籍。而原有的辛者库人,是可以为官的。这种说法较为可信。
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傅克东:《从内佐领和管领谈起》;叶志如:《康、雍、乾时期辛者库人的成分及人身关系》;王道瑞:《清代辛者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