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4 17:10
曾任河北省邯郸地区林业局秘书科副科长、对外贷款项目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1993年09月——1995年06月,河北省邯郸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5年06月——1996年09月,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6年09月——1998年01月,中共河北省曲周县委常委、曲周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1998年01月——1999年11月,中共河北省临漳县委副书记;
1999年11月——2003年04月,中共河北省魏县县委副书记、魏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3年04月——2008年05月,中共河北省魏县县委书记;
2008年05月——2009年12月,中共河北省永年县委书记;
2009年12月——2011年08月,中共河北省永年县委书记(副厅级);
2011年08月——2013年12月,中共河北省大名县委书记(副厅级)。
2013年12月——河北省纪委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立案调查。
2013年12月,河北省纪委对邯郸市大名县县委书记边飞(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立案调查。
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名县委原书记边飞(副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
据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边飞在魏县、永年县、大名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包括人民币、外币、黄金、房产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29万余元。另有价值人民币4193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边飞在任永年县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致使766万余元国家财产流失。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边飞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2015年6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河北省大名县县委书记边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边飞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边飞在魏县、永年县、大名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920余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419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财产流失77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有索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但其在侦查期间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或抵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边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