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0:27
2007年第十三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我省的慈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热心慈善、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慈善项目。为大力弘扬慈善精神,树立慈善典型,进一步增强慈善公益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推进我省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首届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2007年以来,在我省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公益慈善项目。
此外,还将从影响力、持续性、创新性、适应度以及公信力等方面对申报对象进行权衡。
(一)推荐和申报(6月25日-7月15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动员和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并将评选表彰通知转发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省军区、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推荐申报本系统内的表彰对象,各省直单位和慈善组织也可直接申报。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自荐。推荐单位和自荐者,可通过辽宁慈善网或北国网下载填写推荐表(一式三份),与有关证明材料(如捐赠收据复印件等)及音像资料一同寄送辽宁省慈善总会。
(三)公众投票(7月21日-31日)。通过辽宁日报和北国网,启动公众投票系统,由社会各界针对候选名单进行投票推选。
(四)评委会评审(8月1日-5日)。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综合公众网络投票和社会反响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在辽宁日报、辽宁民政信息网和北国网上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名单。
辽宁省民政厅做出表彰决定,在第十四次全省民政会议上进行表彰。
(一)组织机构
辽宁省慈善总会、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共同组织实施,邀请各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由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克宇同志担任召集人。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二)职责分工
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总协调、表彰方案的确定及文件下发、表彰仪式等工作。
辽宁省慈善总会负责协调评选活动的报名和名单汇总及表彰牌匾、证书的制作等工作。
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网络报名、公众投票、名单公示及慈善事迹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