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2 22:44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LIAO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LEC)辽宁省企业家协会(LIAONING ENTERPRISES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EDA),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LIAO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LEC)辽宁省企业家协会(LIAONING ENTERPRISES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EDA),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该会是以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组成的联合组织。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是以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组成的联合组织。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省雇主组织的代表,积极参加国家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兄弟省市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全省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和个人会员员。本团体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各市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
五、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推选理事会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者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八、根据会长提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九、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