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更新时间:2024-11-02 16:19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指导全省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省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省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财务、安全、保密和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及重点工作的调研和督查。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与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指导实施和监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受理、转办、交办、复查、复核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棚户区住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指导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档案。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指导房地产“去库存”和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房屋产权管理。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承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指标任务。

(六)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承担全省建筑业经济发展指标任务,拟订全省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政策,承担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拟订全省建筑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对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承担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拟订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立并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

(八)城市建设处。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环卫、园林、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指导城铁、轨道交通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九)公用事业处(省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拆除小锅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工作,拟订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设施等工作,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拟订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

(十)村镇建设处。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拟订全省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指导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并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省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扬尘治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勘察设计监管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设计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理,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负责指导清洁能源供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指导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管理。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牵头指导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四)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配合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负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拟订城管执法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相关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专项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十六)综合计划处。负责对上争取国家资金、优惠政策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拟订全省城乡建设相关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际交流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按权限组织拟订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职能转变

加强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职责分工

1、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魏举峰

党组副书记、厅 长:段广平

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桂喆

党组成员、副厅长:解宇

党组成员、副厅长:华天舒

党组成员、副厅长:祁向国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光辉

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张仁启

党组成员、副厅长:童锡钢

党组成员、副厅长(挂职):路金波

(更新截止2024年06月)

行政编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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