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18:07
陈 健 (党组书记、粮食局局长)
杨德生 副主任、省农办专职副主任(正厅级)
周尊安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王长宏 副主任
于 衡 副主任
李 军 扶贫办主任
张奎男 副主任
蒋卫东 副巡视员
王 利 副巡视员
李永欣 总工程师
刘国际 总经济师
刘启明 总农艺师
1.取消对遵守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减轻农业负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3.取消省级肥料登记产品备案。
4.取消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
5.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6.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7.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8.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9.取消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检测和鉴定。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1.将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全省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
3.推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业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投资改革,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四)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八)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九)拟订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推进粮食行业转型升级。
(十一)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十二)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承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综合处。
负责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工作,拟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任务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负责文字综合工作,承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并监督执行部门预决算,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业(种植业)保险政策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粮食流通和储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农业普法宣传工作,承担农业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农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五)发展计划处。
承担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指标任务,拟订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加强农业投资改革,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办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七)农产品加工局。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
(八)市场信息处。
提出全省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组织拟订并实施农业地方标准,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十)粮油作物处。
承担稳定粮食产能的指标任务,拟订种植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粮食油料作物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农情信息调度与发布,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和肥料、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参与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经济作物处。
承担稳定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指导经济作物生产,提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经济作物产品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质量改进、效益提高等对策和措施,拟订经济作物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开展经济作物高产创建活动,承担经济作物的标准制定有关工作,指导经济作物标准化生产,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农村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村改革的建议,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建设工作,参与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农机产业发展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负责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和统计工作。
(十四)农机生产管理处。
承担推广农机先进作业技术的指标任务,指导全省农业机械化生产以及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
(十五)粮食行业发展处。
承担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指标任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行业发展、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组织全省粮食行业综合调研、负责放心粮油工程、参与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粮食产业化工作,推广粮食科技成果和加工技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推进粮食行业转型升级。
(十六)粮食调控处(军粮供应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意见,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拟订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并指导其建设,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负责全省军粮供应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军粮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网点布局规划,组织军供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站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家下达我省的军粮供应计划工作,负责军粮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粮供应价格测报和统计工作。
(十七)粮食储备处。
拟订并监督执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指导省级粮食储备库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市县储备粮油和商品粮保管工作,负责省际和省内市际间粮油调运协调工作,负责粮食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的资格审查。
(十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
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组织开展全省地方储备粮、临时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处。
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订创汇农业发展规划,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
(二十一)信访处。
负责农民群众和农业系统、直属单位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农业系统重大信访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处理,指导农业信访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驻沈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略)
(一)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加挂辽宁省粮食局牌子。
(二)根据规定管理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省农垦局。
(三)关于农药管理相关职责的分工。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外的农药管理相关职责,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农药管理相关职责。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六)辽宁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拟订省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脱贫攻坚工作,承担贫困人口脱贫工作的指标任务;设扶贫规划财务处、扶贫调研处、扶贫开发处、扶贫资金监管处、社会扶贫处。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