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8 09:57
辽宁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辽宁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协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并自觉接受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工程咨询行业有关管理、协调的职能,推动工程咨询业在经济建设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协会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有关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辽宁省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辽宁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提高我省工程咨询业在国内外的竞争能力服务。
协会主要任务: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3、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拟订工程咨询法律和法规,承担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
4、研究制订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会员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5、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并推介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省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
6、加强工程咨询信息网建设,编辑出版《辽宁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参考资料,组织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开展宣传活动。
7、代表辽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有关国际组织,如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咨询发展计划组织(TCDPAP),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同业组织建立关系并加强合作,组织会员参加重要国际活动和考察学习,履行国际组织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8、在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9、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10、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辽宁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工程咨询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辽宁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和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依据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经济建设质量、效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及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英译名称是 LIAONI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简称 LPAEC 。
第六条 协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 13 号。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 二 ) 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决策机构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 三 ) 接受国家协会及省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资质报批、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的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等工作,拟定省级行业管理办法,督促会员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维护整个行业信誉。
( 四 ) 组织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评选和表彰在咨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五 ) 加强咨询刊物编辑出版和网站建设,传播和组织交流省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 六 ) 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 七 ) 受理关于工程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 八 ) 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一 )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 二 ) 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 二 ) 承认协会章程;
( 三 ) 申请单位会员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 四 ) 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 ) ,并具有中央或省两级职能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特殊津贴专家称号和奖励。
第十条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二 ) 填写会员登记表;
( 三 ) 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 四 )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 一 ) 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 二 ) 享有协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三 ) 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四 )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 一 ) 遵守协会章程;
( 二 ) 执行协会决议;
( 三 ) 维护本行业信誉;
( 四 ) 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 五 ) 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 六 ) 向协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 七 ) 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研究成果或业务经验报告;
( 八 ) 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和协会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 三 ) 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 四 ) 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五 )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 二 )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 三 ) 批准增补新会员;
( 四 )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由主管部门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限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辽宁省重大项目开发储备中心,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 一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二 ) 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 三 ) 利息;
( 四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 一 ) 协会的业务活动;
( 二 )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 三 )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 四 ) 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 五 ) 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仲跻权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常务副会长路 通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主任助理
副会长于洪一大连市工程咨询中心主任
副会长车 利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副会长孙 民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主任
副会长胡建军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主任
副会长冀兆明辽宁省机械研究院副院长
秘书长刘铁铮辽宁省重大项目开发储备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