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9-16 10:25

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工艺美术行业中从事工艺美术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以开展有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规,维护行业利益,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繁荣和发展工艺美术事业,促进工艺美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的主官部门为省政府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本协会接受省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的全国性群众组织的业务指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以开展有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规,维护行业利益,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繁荣和发展工艺美术事业,促进工艺美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官部门为省政府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本协会接受省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的全国性群众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协会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6号(辽宁省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622、629室)。邮编:11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创造氛围。

二、 维护和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协会成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工艺美术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中的中介组织作用。

三、 积极培育、开发国内外市场,发布市场行情信息,举办产品的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等。组织、承办工艺美术产品的评优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四、 组织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协调行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 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多种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人才交流,推动会员单位素质的提高。

六、受政府委托,制定、修改行业的经济管理标准和质量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协调销售价格,参与打假和反倾销活动。

七、受政府委托,组织、承办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和工艺美术产品的评优工作,组织、承办省级工艺美术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负责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工作。

八、 应会员单位的邀请,为其聘请经济专家、学者、工艺美术大师进行理论教学、企业策划和技术指导。

九、搭建海内外经济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进出口贸易服务和国际贸易政策咨询。

十、组织发展本协会公益事业,编写行业会刊,出版行业刊物,进行网络信息发布。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业务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一、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管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大专院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二、凡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艺术大师,对本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科技、管理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有入会要求,可申请入会或被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秘书处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四、名誉职务或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聘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可向协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疑难问题进行攻关和指导。

七、提请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艺美术行业的管理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利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科学技术、市场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宣传协会章程、发展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暂停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制定行规行约。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大会认为有必要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协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处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建立工艺美术专家库和行业数据信息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及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协调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

第二十二条 决定奖励先进单位、个人和处理违法违规事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品德作风优秀;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即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理事长工作,抓好自己分管和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和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等人选的建议名单,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团体会员的会费每年500—3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

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会费500元

二、个人会员的会费每年50元。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会员交纳会费时,可以通过现金、支票或转账等形式交纳到协会帐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用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经 2008 年3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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